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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李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三借款,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王五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后李四未及时还款,张三遂将其诉至法院,申请李四承担借款本息还款责任,王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综上,本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确认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因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因此,债权人只能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义务。另一方面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请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履行义务。保险期限超过,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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