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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堆放物料 保持市容整洁
来源:十三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作者:魏远江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2-13 12:06:18

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近日,十三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新星市综合市场北侧时发现,即将入驻市场的生活超市正在进行店内装修,建筑装修材料堆放在门前,严重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同时,堆放的材料占用公共场地,给过往行人、车辆带来不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经现场查明,当事人考虑店内空间狭小,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装修材料。对此,执法队员坚持严格执法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宣讲法律法规,讲明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性质和所产生的安全隐患,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清理现场。后经复查,该处场地已清理完毕。

下一步,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防止整治后乱堆乱放现象反弹。同时加强源头管理,不留死角,严管严查,对装修施工行为进行严格管控,督促装修垃圾规范投放和及时清运,杜绝乱倾倒、乱堆放现象,充分保障街面秩序的整洁靓丽

法律小贴士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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