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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法院法律文书,就能躲避诉讼责任吗?
来源: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圣佳、杨丽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4-17 19:15:55

送达是审判的基础。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对法院而言,送达具有向诉讼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的作用,对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而言,送达具有确定诉讼结果、生效时间等的作用。

简要案情

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张三与李四因地上掉落的垃圾发生口角,后李四叫来丈夫,双方没有保持克制,进而殴打对方,从而激化了矛盾,产生纠纷。后张三至医院治疗,双方就医疗费等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李四及其丈夫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在送达裁判文书时,电话联系李四,但一直拒绝接听,后经了解,李四在本市某工厂工作。在与工厂工作人员联系后,承办法官与书记员驾车前往。在工厂内见到李四后,李四对丈夫本人涉及的健康权纠纷颇有微词,认为其与张三引发的纠纷主要责任在张三,公安机关不应当进行处罚,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因此拒不配合签收该案判决书。在多番释法说理无效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李四的领导,在其见证下进行了留置送达,并拍照留存。

“送达难”一直都是制约司法效率的一大难题。为提高送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当事人可以躲避诉讼的招数,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干警积极探索送达渠道,多种形式破解“送达难”问题,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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