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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4-27 13:27:48


当前,疆内外旅游消费持续恢复,特别是五一等重要节日来临,一些旅游热门地区消费需求明显增加,价格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五一假期旅游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现就规范五一期间旅游市场及重要活动期间市场价格行通告如下。

一、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辖区内各经营主体应当积极承担规范价格行为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全面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

辖区内各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的。

(二)辖区内酒店、民宿、餐饮、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相关市场行业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随意涨价等行为。

(三)未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要求,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四)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擅自涨价的。

(五)辖区内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配套服务价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价格文件(标准)的行为;大型商场、超市、汽车站、旅行社、宾馆、餐饮等行业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六)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未经价格部门批准私自收费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一”节日期间,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文旅、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联动,密切关注市场重要民生商品动态,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主动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和有关社会舆情,强化服务质量保障,对于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旅游安全、交通顺畅、商品供应充足,打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

政策咨询电话:0902-25650900902-2565052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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