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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三与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支付购房款60000元,某公司委托张三进行房屋管理,当日在该公司的牵线下,由张三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租金收益及合同到期后商铺由第三方公司回购的义务。第三方公司在这3年时间仅给被告返还3个月的租金。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第三方公司既未向原告返还商铺,也未按合同约定回购商铺。张三多次联系第三方公司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上述两个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向双方代理人详细了解了该纠纷的经过,虽然双方当事人本人没有到庭,但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耐心的劝解,最终第三方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租金及违约金,张三也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至此,该起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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