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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口口香小笼包子店:
本局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师市监处罚〔2024〕98号),内容是:你(单位)未依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师市监处罚〔2024〕9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902-256003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4〕98号
当事人: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口口香小笼包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52223600012631
住所(住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柯斌
身份证件号码:330683XXXXXXXX351X
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注册经营地址为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商业街的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口口香小笼包子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为新星市王磊电动车经销店,当事人未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时留存的电话号码(18983394807),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4年4月3日,本局通过第十三师政务网发布了《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十三师市监责改〔2024〕78号)的送达公告,责令其在2024年5月7日前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2024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口口香小笼包子店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本局于2024年5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孔令军、毛长青为办案人员。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该经营者黄柯斌居住地进行核查,查无此人。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度至2023年度连续6年未公示年度报告,当事人在变更登记场所后未依照条例在法定时限内变更登记,并且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第十三师政务网公告送达)后仍未依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经营者联系电话、前往登记场所(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核查等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查无下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
2.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3份,证明其登记营业场所内不存在该市场主体。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1份,证明自2018年至2023年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口口香小笼包子店未进行个体年报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截图、市场主体名单各1份,证明登记机关下达责令改正。
5.新星市王磊电动车经销店《营业执照》,证明新星市王磊电动车经销店合法主体资格。
6.见证人淖毛湖城镇管理服务中心陶伯楠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
7.出租方出具未出租房屋证明1份,证明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口口香小笼包子店2个月以上未租用其房屋。
8.通话截图1份,证明无法联系到经营者的事实。
9.《个体基本注册信息表》1份,证明当时未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的事实。
2024年7月22日,本局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政务网发布了《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十三师市监罚告〔2024〕98号)的送达公告,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自2018年至2023年长期未进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在变更登记场所后未按照法定时限变更登记,并且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通过留存的联系电话以及场所(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者居住场所)实地核查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经营者黄柯斌。鉴于以上情况,属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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