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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5-22 14:07:05


单位: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及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法规】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兵安监局发〔201526号)一、各师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经营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汽油加油站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企业;(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4)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市级公司(分公司);(5)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兵安监局发〔201526号)一、各师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经营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汽油加油站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企业;(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4)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市级公司(分公司);(5)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八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二款: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兵团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下放非煤矿山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兵应急发〔20194号)
二、将下列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下放师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一)下放下列企业(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石油天然气的技术服务企业;
    2.
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3.
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4.
地质勘探企业(单位);
    5.
三等及以下尾矿库;
    6.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采掘施工企业。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2.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3.地质勘探企业(单位的坑探项目; 4.三等及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安全生产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同意文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1.【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9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2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1、受理责任: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
、审查责任: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3
、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报经审查同意,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报经审查同意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并未进行维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容器和运输工具及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投入使用,使用应淘汰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定义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从业人员法定义务相关规定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报经审查同意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或危险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出借和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含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的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法违规、未按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处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修正版)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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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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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有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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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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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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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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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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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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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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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检测检验机构非法或超许可检测检验、监督评审检查不合格、未办理变更确认、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检验结果错误、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考核、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骗取或转让出借证书、转包、分包检测检验工作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影响诚信和公正的企业活动、阻扰监督管理、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检测检验机构非法或超许可检测检验、监督评审检查不合格、未办理变更确认、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检验结果错误、检测检验人员未培训考核、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骗取或转让出借证书、转包、分包检测检验工作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影响诚信和公正的企业活动、阻扰监督管理、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的处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应急救援规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应急救援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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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责任:发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等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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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号第15号,2015年第77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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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应急预案的备案规定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的处罚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3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处罚

【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带班下井规定的处罚

【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领导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带班下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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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50 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 100 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 500 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部门备案的处罚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进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监管规定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批准进行变更等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第二款: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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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7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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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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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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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违反安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违反安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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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未申请复核换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现场核查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未申请复核换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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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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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需要变更许可证情形但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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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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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材料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违规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规定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2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决定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3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地震局令第2号)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
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
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催告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对其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查封或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催告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的,及时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决定阶段: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查封或扣押后进行监管,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启用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保证器材不收损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

行政强制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0

行政检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行政奖励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兵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师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师安委会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以兵团安委会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55号)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制定方案:依法、及时调查核实需要奖励的事实情节。                                                                                        2、组织推荐:依法、及时按程序向师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3、审核公示: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4、表彰:应当建立健全奖励档案,包括前期调查、申报文件、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14

行政奖励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规章】《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
审批阶段: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
公布表彰阶段: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
授奖阶段: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存档阶段: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

其他职权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3
、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

其他职权

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
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
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

其他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

其他职权

矿山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

其他职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

其他职权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烟花爆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

其他职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

其他职权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

其他职权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规章】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公开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125

其他职权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十三师应急管理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十三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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