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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确属违规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涉密企事业单位处罚的应出具暂停或停止涉密业务通知书,载明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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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确属违规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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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在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给予收缴。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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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保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督促整改责任:实施检查后,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4.监管责任: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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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泄密案件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调查责任: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处置责任:指出并纠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调查情况登记表,通报调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移送责任: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调查情况汇总、分类及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指导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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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涉密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涉密工程、货物、服务确定密级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资料。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是涉及国家秘密或何种密级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保密局暂停此项职权 |
7 |
其他类 |
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 受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是可以公开公示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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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 |
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利益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审批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 受理是否可公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是可以公开公示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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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类 |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由兵团国家保密局审查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备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工作办公室根据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安全保密性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可由申请单位答疑并提交补充说明。安全性审查通过后进入现场审查,并给出现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审查情况符合要求的由十三师国家保密局审查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每2年组织复测,对复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或停止运行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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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根据机关单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的定密授权申请批复,决定是否受理。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3.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后,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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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奖励 |
保密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制定方案:根据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等方案,成立评选委员会。 2.组织推荐:按照奖励范围、条件,组织推荐产生候选单位和个人,报评选委员会审核。 3.审核公示:由审核委员会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以荣誉奖励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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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对定密授权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三师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根据机关单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定密授权申请批复,决定是否受理。 2.备案责任:保存、登记备案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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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泄密事件查处流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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