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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权责清单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5-27 13:44:10

十三师交通运输局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

备注

1068

兵团权限内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公交、站场等各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权

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1.编制责任:开展规划编制研究、现场调研、资料收集以及规划研究成果意见征求、修编等工作。
2.
报批责任:按程序规定呈报审批。

交通运输局

1069

兵团权限内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修订)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1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3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4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5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6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7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8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7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1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3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4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6

对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7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8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89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0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2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3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4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5

对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6

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7

对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8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099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0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1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利用公路边沟灌溉农田、排放污物、污染公路、损坏公路、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冰雪、放牧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3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4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5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6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7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8

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09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0

对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1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2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4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5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6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7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六条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8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19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0

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1

对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2

对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3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4

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
   
第二十七条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量变化调整收费道口,确保车辆顺畅通行,并逐步推行电子收费和计量收费方式。
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全程费用,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5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6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7

对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该终止收费不终止的收费站(卡)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8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经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指定其他单位代履行

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29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职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申请。
2.
确认责任:对符合监督申请要求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确认,出具监督通知书。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0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其他职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申请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
2.
确认责任:对符合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要求的交通工程项目组织检测后,出具质量检测意见。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1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2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3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4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5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6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7

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

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3
第二十三条 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8

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其他职权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39

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

其他职权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0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1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

其他职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2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4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5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6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7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8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49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0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1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2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3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4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5

对不按照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6

对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巡查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8

对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行政职能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59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四条  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0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1

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2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1.受理责任:公示对水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水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确认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4.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建立对水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3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计划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2.
检查责任: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乱扣乱罚。
3.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异议审核责任: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没有异议。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4

兵团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新兵发[2017]19号)
   
第五项保障措施第二条  加快项目推进下放审批权限,县乡村和专用道公路、团场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师负责审批。兵团交通局加强下放后的业务指导。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修订)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5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6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8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9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0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1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2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3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4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5

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行政许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此款规定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6

权限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7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8

权限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行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9

权限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0

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1

客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2

客运经营者、危货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3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4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7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四十八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8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89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90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9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按规定不断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
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6.
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92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事前责任: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秩序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
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
告知责任: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
决定与送达责任:根据违法事实,扣押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凭证。
5.
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扣押运输公交和相关物品,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93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确认

其他职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4.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94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第41号)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420日起,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4.
送达责任: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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