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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37期)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12-30 13:03:13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1〕39号

张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张翠

610111********4543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营“手工水饺”“手工馄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2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1〕40号

哈密市君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标签与外包装分离的食品案

哈密市君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1652201MA77YT2K7B

刘小平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与外包装分离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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