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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拟对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 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请登陆第十三师政务服务网(http://www.btnsss.gov.cn/)或者关注第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查询。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刘彩萍 联系电话: 0902-2352590
联系地址: 新疆新星市大营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57号窗口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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