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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红星中非矿冶煤化工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对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哈密垦区法院提出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联 系 人: 刘彩萍 联系电话: 0902-2352590
联系地址: 新疆新星市大营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57号窗口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联系电话:0902-2566403 邮编:839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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