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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卫健委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1-16 18:38:55

师办发〔2023〕  号

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团场、大营房城管委,师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满足师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逐步满足职工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师市育龄群众按政策生育、人口规模加快发展、婴幼儿健康成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底,师域内备案1—2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逐步推进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职工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2025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幼儿园托幼班数量,师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照护服务保障体系、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照护服务行业标准规范体系、照护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职工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保障

1.全面落实育儿假。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将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规定生育,自母亲产假结束至子女3周岁期间,享受父母育儿假。(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

2.发放育儿补贴。对符合规定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二孩及以上,下同)为师市户籍的,或军人配偶、离异丧偶家庭抚养人及子女为师市户籍的,自符合条件次月起,至子女3周岁期间,可享受育儿补贴,发放标准为生育二孩500//孩,生育三孩1000//孩。夫妻一方及子女为师市户籍的,发放标准为生育二孩250//孩,生育三孩500//孩。所需经费由师本级承担,资金发放统一由团场(镇)、大营房城管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财政局)

3.提供育儿服务。根据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需要,通过专题教育、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指导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加强业务指导,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妇联、疾控中心

(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师市妇幼保健中心(师市疾控中心挂牌)承担师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职责。(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发改委疾控中心)

2.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实施运营补助。详见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3.打造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护服务。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增设亲子室。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鼓励各团场、社区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引进专业化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团场、大营房城管委

4.积极推进师市托幼一体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支持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幼班,按计划招收23岁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逐年打造优质试点幼儿园,发挥试点园的引领辐射作用。(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各项托育服务税费减免政策。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牵头单位: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2.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用存量资源和低效闲置土地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住建局)

3.探索建设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在职业教育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在岗职业人员培训及家长培训基地,由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指导机构承担人员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教育局)

(四)加快建设照护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1.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收费政策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健委。(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健委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备案材料。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公安局)

3.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团场、城管委、创建企业负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定期巡查、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随机抽查、属地单位协管的综合评估监管体系,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注销登记。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其依法从业意识,提高其职业素养。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卫健委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属地单位)

四、组织领导

(一)高位推动,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上,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推动师市托育位数达到预期目标。

(二)部门联运强化工作协同卫健委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先行,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团场(镇)、大营房城管委要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示范点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正面导向,强化宣传倡导。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卫健委要做好政策解读、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不断提高群众认知度,发挥“访惠聚”工作队、“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干部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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