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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卫健委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1-16 18:41:59

师办发〔2023〕  号

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大营房城管委,师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第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第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普惠托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普惠托育服务资金补助是指经师卫健委申报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幼儿园延伸的托班),在资金过程中享受政府给予的生均补助。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筹集

第三条 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师市、团(镇)、大营房城管委两级财政设立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对象为十三师范围内,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登记并经师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正常运营的普惠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延伸的托班),非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在补助范围内。

第五条 普惠托育机构经师、团(镇)、大营房城管委考核合格的,按实际在托人数、实际在托天数,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月补助450元(每月满22天)。不满22天的按实际收托天数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师与团(镇)、大营房城管委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统一由团场(镇)大营房城管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严禁现金发放。

第四章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

第七条 申报。普惠托育机构每年年底根据本年度运营状况,向团(镇)、大营房城管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补助申请、填写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初次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资质材料;

(二)申请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

(三)申请机构取得方式(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等原件);

(四)全国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佐证资料;

(五)普惠托育建设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托位数量、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六)普惠托育收费承诺;

(七)普惠托育资金情况(婴幼儿入托相关身份信息档案、发票、晨午检记录、生活发票、家长签字认可等);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初审。团(镇)、大营房城管委收到申请申报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团(镇)、大营房城管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复审。在初审通过20个工作日内,由团(镇)、大营房城管委对申报托育机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托育机构和所在团(镇)、大营房城管委,公示内容包括申报补助类别、经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团(镇)、大营房城管委在补助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团(镇)、大营房城管委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审定。在复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团(镇)、大营房城管委报送师市卫健委审定。

第十一条 发放。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由团(镇)、大营房城管委每半年发放一次资金补助。

第五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各团(镇)、大营房城管委是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本辖区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预决算。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团(镇)、大营房城管委建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台账,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适时将上年度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明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十四条 明确经费用途。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婴幼儿资助等,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办管理机构及责任人依

法进行处理:

(一)托育机构和个人骗取、套取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

(二)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三师新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备案托位数

备案日期

从业人员总数

机构性质(1.事业;2.社会服务;3.营利性;4.其他)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室外面积独有

室外面积共享

托大班入托人数

托大班在托月数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托小班入托人数

托小班在托月数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乳儿班入托人数

乳儿班在托月数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托大班收费价格

托小班收费价格

乳儿班收费价格

上一年度考核得分

机构评定结果

申请补助总金额(万元)

托育机构基本情况

属地单位意见(盖章)

附件:1.《第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关于印发《第十三师新星市普惠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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