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推动师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持续健康发展,激励广大劳模和工匠人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创新创效,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群众基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推动师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十三师新星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师市创新工作室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业强国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二)原则上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主持或参与创新攻关项目并取得成果的劳模、工匠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领衔人,组成的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积极进取、团队协作氛转浓厚的创新团队。其中,领衔人为全国、自治区、兵团、地区和师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章和兵团维稳戍边劳动奖章等荣誉获得者优先。
(三)已建立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工作。
(四)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地(所),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信息网络、器材工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以及用于创新活动的工作经费。
(五)具有明确的工作室发展规划和安排、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活动稳步有序、优质高效。每年承担1项以上本地区、行业、单位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有关方面认可或认定的创新成果,或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培养和集聚人才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素质提升。
(七)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章 命名与管理
第三条 师市总工会每年择优命名一批师市创新工作室。命名规则:以领衔人姓名+创新工作室命名,创新工作室联盟以两家工作室名/单位名+创新工作室命名。
第四条 推荐命名程序:
(一)申请。师市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自下而上进行,由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向所在工会及上级工会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单位工会组织现场检查、评审,根据工作机制、创新业绩、作用发挥、示范效应等情况,兼顾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择优确定申报对象,并按顺序上报师市总工会。
(三)评审。师市总工会对申报材料审核,按程序择优命名。
第五条 师市创新工作室应加强自身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业强国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师市创新工作室各自须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日常活动、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事项。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工会负责对师市及以上创新工作室围绕命名以来人员配备、工作场所、制度建设(管理制度、考核奖励制度、成果转化制度)、成果产出、资金支持、人员培训、精神传承、示范作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检查,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师市总工会备案,对于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创新工作室,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考核工作:师市总工会对已命名的全国、自治区和兵团级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用线上和线下并进、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根据工作原因需更改名称的,依照申报命名程序(见本办法第四条)向师市总工会申请更名。师市总工会组织审核,同意更名的,与年终创新工作室检查情况一同备案。
第十条 实施动态管理,创新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摘牌。
(一)领衔人触犯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受到刑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受到开除处分,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更换领衔人、进行更名。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相关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能正常运转。
(四)创新工作室及其成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五)所在单位申请摘牌,或其他应予以接牌的情形。
第十一条 创新工作室摘牌,依照申报命名程序,由其原申请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单位工会向师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师市总工会组织核批。
第十二条 师市创新工作室经所在单位工会推荐可优先申报兵团工人先锋号。
第四章 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鼓励各级工会结合工作室运转情况和工作实效,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各级工会补助资金应纳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师市总工会设立师市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补助资金。经师市总工会命名的师市创新工作室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提交书面工作材料,经考核合格后,于次年命名,按每家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师市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资助师市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办公条件、实行技能提升、加强人才培养、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师市创新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师市创新工作室开展的优秀职工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要求项目应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师市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申报程序为:
(一)申请。师市创新工作室填写补助资金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申请资料,逐级申报。
(二)各单位工会审核。师市各单位工会对申报的师市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填写工作室考核意见和补助资金审核意见。
(三)师市总工会审核。师市总工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评审,视情况对师市创新工作室进行抽查,确定考核情况。
(四)发放。对于考核合格的,补助资金将按财务规定拨付给相关单位工会,由其组织发放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师市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实施,并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师市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师市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和需补助职工创新项目的推荐、审核、申报、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师市总工会负责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监督补助资金使用,决定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师市总工会及各单位工会财务部门、经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八条 师市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师市、本单位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师市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申报工作,积极谋划,精心组织,把推荐申报过程作为深化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做精做细做实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 师市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劳模和工匠人才、相关领域专家现场解决师市创新工作室遇到的各类困难和瓶颈问题。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横向联合,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建立紧密型技术创新合作机制。积极帮助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和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师市创新工作室完成的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分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师市各级工会要关心师市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对于创新业绩突出的工作室成员,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评优选先、考核晋级、进修深造、组织疗休养和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师市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师市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新创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师市各级工会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级的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师新星市总工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