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山农场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更好履行生态卫士职责,促进人工防护林资源持续发展,构筑区域绿洲生态屏障,加快红山农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兵团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十三师人工防护林管理及承包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红山农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工防护林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主要指红山农场范围内防风固沙林、连队范围内乡道及乡道以下的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
第三条 人工防护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因地制宜、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工防护林保护和建设纳入红山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五条 红山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团场范围内人工防护林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人工防护林规划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原则。经济发展办公室在明确防护目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在防护任务生态区位重要区域和一般区域,科学规划、营造、保护和培育农场人工防护林体系。
(二)农、林、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原则。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农场自然资源情况,在合理安排农、林、牧用地的基础上,进行渠、路、田、林统一安排调整,确保农、林、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适地造树、合理造林原则。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农场气候特点和防御主要自然灾害等需要,适地适树配置不同类型的防护林带生态防护效能持久,生物学稳定的防护林体系。
第七条 人工防护林规划措施。
(一)人工防护林树种选择。选择符合农场自然环境条件,且经过多年验证的(乡土)树种,如乔木树种以白榆、小叶白蜡等为主,灌木以榆叶梅、丁香等为主。造林苗木规格严格执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选用适生健壮林木良种用于造林。
(二)加强混交林带的建设。树种混交对林带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间和土地资源,同时可以增强抗灾、抗病虫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师交通局负责团场范围内国道、省道及县道道路林的组织营造和管护;防风固沙林由团场组织营造和管护;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需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落实承包经营主体,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团场职工和农工专业合作社优先承包,承包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轮伐期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三十年;产生不了经济效益、职工和其他经营主体无意愿承包经营的,采取公开招标和公开协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承包管护责任主体,承包管护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农场连队范围内乡道及乡道以下的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由连队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实行民主自治管理。团场同连队签订人工防护林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管护责任。连队制定方案,通过“一事一议”或“四议两公开”程序,将人工防护林承包管护落实到地块、人头,并签订书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人工防护林不改变林地用途,发包主体发生改变的,调整变更发包主体,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
第十条 连队要设立人工防护林标牌,明确防护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防护林地。除国家、自治区、兵团、师重点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外,不得随意占用人工防护林。
第十二条 在人工防护林区域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人工防护林的防护效能。在林带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放牧、烧荒、砍柴、堆放物料;
(二)取土、挖沙、建坟、违章建筑物;
(三)折枝毁树,在活立木树上剥树皮;
(四)机械耕作毁树;
(五)盗伐、滥伐林木;
(六)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八)其它毁坏林带用地和林木行为。
第十三条 各连队根据经济发展办公室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火日常监管工作,遇到火情及时汇报。根据兵团、师市防灭火相关规定在重点防火期,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人工防护林区用火,确有需要用火的,按照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时上报监测防控数据,将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
第四章 管护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十三师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实施办法》将人工防护林管护责任进行划分。
(一)师交通局负责红山农场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县道林带沿线,划定林带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红山农场辖区范围内防风固沙林,城镇及团场道路绿化林带日常管护工作。
(三)各连队负责连队范围内的乡道及乡道以下的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的日常管护工作。
(四)连队招聘的护林员按照管护合同中的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实行护林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人工防护林的灌水、涂白、病虫害防治、卫生整治、树木修剪、林床及渠道的整修、水利设施维护;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监测和预防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制止乱砍滥伐、乱征乱占、乱采乱挖、乱捕乱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向团场或连队报告情况,协助师林业和草原局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以及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五)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情况进行巡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措施
(一)林带的抚育管理。以《森林抚育规程》为依据,各连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经济、合理的灌溉定额,科学的掌握灌溉间隔期,充分利用好“三水”即秋水灌溉、春汛的雪融水和中期灌水;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尽量采用生物防治;要求管护员及各连队工作人员要多巡多看,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抚育管理。
(二)各连队建立和完善人工防护林管护制度,坚持“四不放过”。漏栽少栽的不放过;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浇水少浇不透的不放过;牲畜管理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到位的不放过。
(三)各连队在本辖区内的人工防护林要确保及时灌溉,满足树木生长需求,供水设施缺少损坏需及时更新维修,保证树木正常供水,保障林业生态用水。由经济发展办公室依据人工防护林面积核定用水计划,报经师林草和水利部门实地复核后,纳入年度用水计划。林业生态用水实行农业定额内执行水价,超定额部分实施累进加价水费,实行林业生态用水用电优惠政策,按照农业排灌用电标准收费。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需根据《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及师林业和草原局严格开展,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绿色保卫战。
第十七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连队建立人工防护林管理档案,并为防护林档案的管理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专门的人员,具体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
第五章 管护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
人工防护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连队。
第十九条 考核范围
红山农场辖区内的乡道及乡道以下的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
人工防护林考核管理采用团、连二级考核机制,连队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核细则,进行季度自查及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分总分值为100分。从防护林养护管理、防护林面积、防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林地征占用管理、档案资料六个方面进行。对随机抽取的人工防护林小班进行现场考核打分,按算数平均法计算人工防护林考核分值。
(一)考核分值
1、防护林管理(20分): 加强防护林管理,有计划推进林地抚育工作,林地郁闭度在合理范围内。
(1)林相结构(5分):反映防护林总体健康状况,包括林相结构、树种搭配、森林郁闭度等指标。树杆主侧枝分布均匀,整齐修剪合理;
(2)林木生长(5分):反映树木生长状况,包括林木生长势、主干受病虫及牲畜啃食、明显藤蔓缠绕未清理等;
(3)林间管理(5分):要求做到林间无垃圾堆积,树干无藤蔓缠绕,保持林间的美观整洁,无乱搭建现象,冬季及时涂白;
(4)基础设施(5分):要求路、沟、渠、灌溉设施保存完好,功能运行正常。
2、有害生物防控(20分):以团场的年度统计资料为依据。符合年度“四事”要求(考核指标为:产地检疫率100%、无公害防治率80%以上、测报准确率85%以上、成灾率3%以下)。
3、 防护林面积(15分):防护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去年,如减少需作说明。
4、防护林防火(15分): 全年不发生防护林火警、火灾。以团场核实、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为依据。
5、林地征占用管理(15分):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以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师林业和草原局检查、群众举报等为依据。保持防护林地稳定,全年不发生违法征占用防护林事件。
6、档案资料(15分):以连队为单位建设防护林管护档案,整理收录各年度防护林建设的相关协议、团场考核记录、防护林管护经费使用台账等档案资料。管护办法、协议、考核记录、管护经费、使用台账有一项不齐全的按项扣分。
(二)考核等级
考核工作由团场经济发展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考核结果纳入团考核目录。
防护林管护考核分四档,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奖惩措施
根据防护林管护年度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本年度防护林考核分全部扣除,单位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师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师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在人工防护林内筑房、取土,采集植被或者其他毁坏人工防护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没有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由团场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团场委托第三方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盗伐人工防护林的,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人工防护林的,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成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人工防护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人工防护林管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人工防护林毁坏或者严重影响人工防护林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所管护的防护林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对烧荒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除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防护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连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期完成年度管护的。
(二)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三)对森林火灾隐患发现处理不及时、林业有害生物除治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影响、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上报不及时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护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在防护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并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十三师红山农场辖区内从事人工防护林保护和经营管理活动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红山农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