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四场纪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6 12:58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红星四场纪委 浏览:
       为保证团场纪委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乱用、滥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柳树泉农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二条  使用“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纪委书记同意。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符合批准手续的函件方能用印,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函件名称、经办人、批准人。
      第四条  印章使用应在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确需携带使用的,须经纪委书记批准。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用印登记本要妥善保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于不符合批准手续或不属于用印范围的,有权拒绝用印。
      第七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私用印章、滥用印章、丢失印章等,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