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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双招双引”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商务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5-14 13:02:11

目    录

1、十三师概况及产业发展优势-------------1

2、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知-----------8

3、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9

4、十三师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3

5、十三师产业项目专家联合评审办法-------34

6、十三师产业项目落地跟踪服务办法-------40

7、十三师优惠政策兑现审批机制----------47

8、十三师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53


第十三师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兵团十三师驻守在历代中央政府经略西域的桥头堡、被称为“西域襟喉”的新疆“东大门”哈密市,东与甘肃酒泉相邻,南与巴州相连,西与吐鲁番、乌鲁木齐毗邻,北与蒙古国接壤,地处亚欧腹部,东西南北融通,“一带一路”必经之地,战略位置独特而重要。

兵团第十三师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的部队,其前身是延安时期的教导旅,1945年毛泽东主席授予其“红星”代号,从此,“红星”成为了这支部队永远的称号;解放战争时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军十六师。1949年11月进驻哈密,1953年6月集体转业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五师。“伊塔事件”后,1963年农五师大部奉命西迁博乐,在哈密设管理处。2001年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2012年更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生在井冈山,成长在延安;转战千万里,扎根东天山。”是十三师发展历史的真实写照。

全师总面积1万平方公里,现耕种面积60余万亩;拥有抵边边境线41公里,与哈密市协管11.1公里。全师下辖8个团场,80个连队,19个社区,兵团级工业园区2个,师级园区3个,党的基层组织384个。

二、产业发展优势

(一)煤化工产业

哈密区域煤炭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5708亿吨,占全国预测资源量的12.5%(1/8),占全疆预测储量31.7%(1/3),居全疆第一。依托区域内优质的焦煤、长焰煤、褐煤资源,实施“煤头化尾”战略,突出“集约、绿色、高端”三大主题,坚持“存量升级、增量提质”和“提升高端、严控低端”的原则,重点发展煤炭提质、分级、清洁利用技术,构建煤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产业链向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方向延伸发展,将十三师建设成为兵团煤化工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区。目前,全师在产煤化工企业15家,批复产能1100万吨,主要产品有焦炭、兰炭、焦油、活性炭、型炭、石脑油、粗苯,后期将增加LNG产品;建成了绿斯特煤化工、元昊新能源、元瑞圣湖、宣力环保、亿乐焦化、屹利煤化工等一大批煤化工企业,煤化工投资建设规模居兵团前列。

(二)新能源产业

哈密光能资源丰富,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为6215兆焦/平方米,全年日照时数3170—3380小时,是全国日照时数充裕的地区之一,比“日光城”的拉萨还多350小时。围绕哈密丰富的光热资源,“疆电外送”三通道,加快引进发展风电光电等新兴产业项目,打造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互补的综合能源基地,将十三师打造为兵团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全疆规划9大风电场,十三师占2个,分别是三塘湖和十三间房风区。目前,全师已建成大唐、宣力风力发电等企业9家,装机容量1190MW;建成国电东仪、宏华太阳能等光电企业24家,装机容量773MW。新能源投资装机规模居兵团首位。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深加工产业

哈密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矿种76个,铁矿石预测资源量达22.1亿吨,居全疆第一位;哈密东天山铜镍有色金属成矿带已被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十大重点开发带,铜矿探明储量达1400万吨,镍矿储量达1584万吨。哈密境内大南湖以及与甘肃交界处,分布2个储量数亿吨的硅石矿,而且品位在99%以上,是生产工业硅的最佳原料。十三师二道湖矿业公司的白云石矿富含氧化镁,探明储量200万吨,占哈密优质白云石矿资源储量的60%以上,是生产金属镁的优质原料。依托区域储量丰富的铁、铜、镍、石灰石、白云石、硅石矿等优势资源,加之可利用蒙古国优质铁矿资源,发展以硅基新材料、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为引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深加工产业,布局形成了骆驼圈子硅基新材料产业核心区、二道湖钢铁冶炼、金属镁冶炼产业核心区,建设晶和源28万吨工业硅、恒盛冶金6万吨工业硅、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公司110万吨全流程钢铁联合项目、盛镁镁业1.5万吨镁锭、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和哈密弘毅建材有限公司等一批技术突出、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

(四)农业产业

十三师土地资源丰富,多有独立水系,年均气温11.4℃,无霜期198天左右,气候属大陆性温带干旱气候,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各种农作物生长。主要盛产新疆优质棉花、有机哈密瓜、无核白葡萄和哈密大枣。

(五)旅游产业

有丰富的军垦文化红色旅游资源。有兵团范围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地窝子遗址、整建制连队窑洞遗址等多处红色军垦文化旧址群和哈密区域内年代较早、规模最大的白杨沟佛寺遗址,1500余年的九龙树,3000年前的焉不拉克古墓群,中国古代坎儿井等。

(六)交通枢纽中心优势

新疆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地理中心,十三师位于新疆的东大门,具有向东向西双向开放的地缘优势,沿边位置使其成为新疆与蒙古国发展边贸的重要开放口岸地之一。十三师东连G30连霍高速、G7京新高速,西接哈密至南疆若羌公路,内部交通已形成网络,道路四通八达。有着现代“钢铁丝绸之路”之称的兰新高铁横贯哈密地区,哈罗铁路、哈密至内蒙古临河铁路横贯境内。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高速时代,交通优势更加明显,生产的工农业产品比新疆其他地州缩短运输里程600~1500公里。哈密机场年客流量以30%的速度递增,不断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满足快速增长客流需求。

哈密老爷庙口岸距哈密市214公里,未来十年将是全疆对外口岸过货量最大的口岸之一。十三师已经在老爷庙建成仓储物流基地,先后建立了硫化钠、哈密瓜、无核白葡萄等出口基地,年储存能力100万吨。

 

 

 


第十三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第十三师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十三师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企业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高新科技优先、效益就业优先、环保低耗(符合环保产业政策)优先、集聚人口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第十三师产业规划,在师管辖区域或指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在十三师出资承包、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并在师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十三师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一产方面。重点发展农业种养加销一体化的“新六产”基地建设,涵盖品牌、质控、电子商务和仓储金融等要素的现代农业物流综合园区;以安全营养健康为导向的高端化、终端化食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二产方面。重点发展以煤基、硅基和金属为引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深加工产业,并向与其相关的新材料产业延伸;以风电光电为主要方向的新能源产业和与其相关的储能产业;以煤化工、冶金设备和现代农业机械制造为主的高端专业性装备制造业。

(三)三产方面。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康养家政、现代物流科技金融等生产生活服务业;网络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以及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城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

第三章  各类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一)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政策执行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三)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政策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

1.对新办的、属于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2.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政策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五年内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六)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关于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 40号)

第六条  土地政策

(一)关于降低土地取得费用成本、实行灵活供地方式和土地差别化政策、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十三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的实施方案》(师发〔2019〕44号)执行。

(二)光伏和风力发电用地。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

1.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2.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3.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七条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对于国家、兵团鼓励支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十三师将积极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兵团对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资金、基金的支持。

第八条  “四上”企业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满足“四上”企业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二)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或年末缴纳社保员工达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对“个转企”后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劳动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保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新引进内地劳动者缴纳社保后享受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再补助50%。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新引进内地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发给见习单位。

    (三)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企业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待人社部出台新政策)。

    1.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符合政策范围内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补贴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年度内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返还倾斜政策,返还标准为企业参保地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符合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补贴的不再享受企业稳岗补贴)。

第十条  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

(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

(四)鼓励物流企业扶持政策。参加创建国家等级物流企业评估,首次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五)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在十三师开发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3A 级、4A 级、5A 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2.荣获兵团以上美丽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补资金30万元。

3.在师辖区内投资开发宾馆酒店,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宾馆酒店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4.对设施农业、休闲农庄、农业庄园等乡村旅游点获得兵团级以上认定为5A、4A、3A景区的,每个相应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5.兵团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20万元;国家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40万元。

6.鼓励十三师辖区内旅行社、摄影协会、驴友会、车友会等机构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开展各类特色旅游活动吸引游客,符合相关条件的兑现组团旅游奖励,具体兑现条件和奖励办法,采用“政策漫游”方式,参照同区域组团旅游奖励补贴最新政策执行。

7.协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的其他扶持资金,充分发挥援疆资金的作用。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政策漫游”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凡是自治区、地(州、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区域的兵团师市都可以借鉴执行。”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制订出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方面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措施也可以参照借鉴。

第十二条  凡到十三师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用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第十三师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十三师有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十三师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凡第十三师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在投资者提供有效资料的前提下,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对口责任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协办或领办,压缩审批时限,跟踪落实直至办结。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办理的各类手续由各行业部门帮助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启动条件。

1.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以及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板上市公司或列入本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目录的产业龙头企业所投资新上的产业项目。

2.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及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3.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旅游、专业市场、物流、商贸项目。

4.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商贸类项目;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5.其他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龙头项目。

(二)决策程序。

第一步,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根据招引单位申请组织相关产业及政策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第二步,师各业务职能单位对项目落地可能性进行业务性专题研究,出具会议纪要;第三步,由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落地服务责任及引进考核认定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出具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报师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十三师二道湖经济开发区、淖毛湖经济开发区以及下设的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十三师的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要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相适应,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低碳、科技、环保、节能、创新的企业入开发区;该政策红山农场东泉产业园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适用条件。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新设立(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或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地成本,下同)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对开发区财力贡献(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并满足以下两条,适用本政策。

(一)工业项目或总部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和履行约定的条款。

(二)工业项目还应达到“两符合”、“两具有”和“四个有利于”的要求:即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具有较好的效益和前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奖励金额依据政策兑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以人民币形式兑现。

(四)旅游业和农业不用于市场化销售的基础设施投入类项目参照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纳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相应给予项目厂区红线以内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招拍挂”基准地价100%。

(二)对满足“第十八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条款项目,可同时享受“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二十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一)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师级贡献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8年。如8年内有未达到对师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二)经认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一次性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最高可补贴100万元人民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部分的70%。

(三)加大总部经济招引力度。为鼓励新招引项目尽快形成区内财力贡献,对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2年),其项目总部迁至师域内,且每年对师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最高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项目正式投产且经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可享受总部企业和工业项目相关政策二者之一。

第二十一条  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一)对于国家、兵团鼓励支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项目以及开发区内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开发区将积极协助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兵团对项目建设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基金的支持。开发区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协调投资企业贷款、融资。

(二)鼓励上市政策。对开发区内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十三师产业发展规划的本地企业,主板上市(挂牌)给予一次性4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他板块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符合要求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三)鼓励创新政策。

1.对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经费支持。

2.对新建成的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师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发明专利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节能降耗奖励政策。开发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盘活现有闲置资源

开发区外投资方或开发区内现有企业盘活已批项目的,视为新引入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开发区产业扶持发展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商招商优惠政策

为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专业招商代理机构、中介组织、本地或外来投资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通过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十三师以外的资金到开发区内进行投资,努力构建开发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一)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第三方,可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经费奖励兑现办法。

1.满足条件。享受经费奖励的第三方,须事前与开发区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所引荐项目通过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落地审核。

2.兑现路径。开发区以招商中介咨询服务费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审核确定的数额范围内,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拨付奖励。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十三师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不重复计算、不重复奖励。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开发区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归第十三师“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十三师产业项目专家联合评审办法

为促进十三师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项目带动、产业引领作用,推动“双招双引”项目落地,加强和完善项目双层评审机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为师党委提供决策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畴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师项目双招双引单位(以下简称双招双引单位)拟落地师辖区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二、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拟落户十三师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由项目双招双引单位填写《项目申报单》,报师相关产业招商专班审核签字备案。

(二)评审时间、形式:在项目申报后,由相关产业招商专班组织专家联合评审;采取召开现场评审会议的形式,会议由双招双引单位负责人主持,项目方进行项目情况介绍(PPT演示)。

(三)评审团组成:专家联合评审由相关产业招商专班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邀请师机关职能部门、相关产业专家、社会层面人员和双招双引单位等部门召开项目联合评审会议。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为固定出席单位,社会层面人员4名(其中法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投资建设工程师、金融系统风险管理人员各1名)、产业专家4名从师产业项目评审团成员库中选取。必要时邀请自治区、兵团相关专家参与,但必须为相关专家库人员。

(四)评审遵循原则:拟落地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相关政策,符合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坚持“三要三不要”的原则性标准要求。

1.要产业骨干、龙头引领型项目,不要投资强度、附加值低的项目,重点引进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力强,引领产业上层次、强链补链、延链的产业骨干龙头引领型项目,倾力对接央企、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提供就业岗位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2.要科技创新、产业前沿型项目,不要产业技术落后的项目。重点引进具备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等“四新”型项目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投资项目;对技术落后、淘汰产能项目坚决不要。

3.要优质品牌、效益良好型项目,不要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重点引进省级、国家“品牌”企业投资项目,发挥品牌拉动效应做大做强产业;以“亩均论英雄”效益为核心,引进财税贡献大、绿色发展型的项目;对超出污染控制指标、单位耗能高的项目坚决不要。

(五)形成评审意见:评审团成员现场对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师产业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及准入标准等)、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包括项目选址论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基本具备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等六个方面进行评审。各参评单位如在评审会上无法当场表明意见的,需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评审意见;对未能到会的产业专家以邮件形式征求意见。评审会议结束后,相关产业招商专班根据评审团意见,形成项目专家联合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团成员签字单。

(六)政策研论:对通过专家联合评审的产业项目,由相关产业招商专班组织专题会议,对项目落地所需的政策(合同文本)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建议。

(七)决策通过:通过专家联合评审和政策研论的项目,报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师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确定项目能否落地及相应的扶持政策。项目双招双引单位提交项目申报单、项目简介、合同文本、项目专家联合评审意见书和项目选址示意图、初期设计效果图等相关材料。

三、后续程序

对专家联合评审的产业项目,报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规划条件,20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不再进行土地规划选址论证)。师相关产业招商专班牵头组织,于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联办会议,启动产业项目落地联审联办程序,确保项目顺利高效审批、落地。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专家联合评审工作由项目相关产业招商专班负责,由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师有关部门、项目双招双引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合理统筹安排。专家评审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或当报评项目达到3个及以上时也可即时组织召开。对拟召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双招双引单位填报《十三师产业项目专家评审报告单》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单、项目情况简介、部门评审意见)至相关产业招商专班,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时间,并提前2天确定评审团人员。

(三)做好经费保障。专家评审经费由相关产业招商专班做好年度预算,师财政局(国资委)列支,保障经费依法合规使用。


十三师产业项目落地跟踪服务办法

为加快师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师辖区产业项目落地速度,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以项目为核心载体,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带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落地生根。现结合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及兵团“放管服”改革,立足师发展定位,土地现状,实行依法管理、规范运行,按照项目“确立阶段联合评审、审批阶段联审联办”的推进模式和“初审确认、容缺办理、疑难会商、协助报批”的项目落地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大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

二、适用范围

十三师范围内经专家联合评审、符合发展战略定位的产业项目。

三、审批机制

十三师产业落地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联审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逾期默认”的审批机制,实行“双线并行”预审模式,即一条线走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建设预审流程,另一条线走土地指标申报、征收、招拍挂程序,二者并线优化审批流程。

四、审批流程

十三师产业项目落地审批按预审模式运行,主要包括项目备案、联审联办、土地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师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审批事项。

(一)项目备案。项目通过产业项目专家联合评审核准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交纳项目保证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项目规划条件。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审联办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各产业招商专班将项目列入《师领导包保责任清单》,确定项目包保师领导和责任单位,全方位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快落地投产。

(二)联审联办

1.项目立项、环评及土地指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将本阶段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师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3个工作日完成权限内投资项目备案、20个工作日完成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项目用地属未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启动土地指标申报工作(6个月)。

2.规划、施工预审。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将本阶段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预审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预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预审,住建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消防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审图公司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报规划部门,待项目用地申报批复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技术规划预审意见;建设单位、测绘公司完成放线后,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工作;城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道路开口;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清欠审查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安全措施备案、质量监督登记等手续,及收缴相关费用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预审意见。

3.施工建设。项目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后进入建设阶段,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安全监查、质量监督工作;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环保要求,落实巡查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服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土地手续办理。由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项目土地性质,完成相应土地征收、供地、办证等环节的报批手续。由相关产业招商专班组织项目用地土地招拍挂活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其它项目证件。

(四)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各部门按承诺时限完成相关事项的工程验收、备案工作,验收通过后,住建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单位办理地上部分不动产登记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快十三师产业项目落地审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到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办的工作格局。要创新内部审批机制,整合审批职能,归并审批环节,有效压缩“内循环”时间。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安排专人入驻服务项目落地,切实提高审批时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谁引进、谁服务、谁接受考评”的原则,对引进的项目和人才实行一条龙全程跟踪服务,包保手续办理、落地施工、建设验收、投产运营和扩产发展,做到“挂钩机构、一包到底”。项目审批由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落实项目审批责任,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师机关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任务,其他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师督查联络办要跟踪督查,建立“双招双引”月报制度,做好项目审批督导进展通报工作,并将审批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作为评先树优和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落地前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工作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督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净化投资环境,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十三师优惠政策兑现审批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十三师诚信建设,认真做好涉企相关政策的认定兑现工作,推进部门间协同协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策兑现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适用本程序:

1.在我师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2.税收由十三师财政受益;

3.与十三师相关部门签订有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的,实现了协议、合同约定的目标。

     二、申报兑现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的首月(即一、四、七、十月),兑现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二个月份(即二、五、八、十一月份)。

三、相关政策

本程序所称的相关政策由下列文件确定:

1.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

2.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十三师出台的涉企政策相关文件。十三师与企业已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执行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十三师出台的涉企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兑现。

3.与当时法律有冲突的优惠政策不予执行。

四、信息发布

全师各双招双引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告知有关企业按照本程序申报,切实做好兑现涉企政策的信息发布工作。

五、申报程序

企业向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以下资料:

1.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合同);

2.完税证明及相关票据,包括企业申请兑现政策以前的土地使用税证明(土地使用税每年都应该足额上交);

3.政策相关依据性资料,包括书面合同、相关政策文件、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包括当时双招双引单位主要领导、2名以上当事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亲笔书写、明确表述具体优惠内容,(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公证处法律证明的书面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六、初步审核

自企业提报材料之日起,师“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查工作。对未履行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并即时退回;对经初步审查,确定履行合同、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十三师兑现企业相关政策申请表》,由单位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确认,提供真实依据,并提出兑现政策明确意见;送审计局,进入下一程序。

七、审计程序

审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拟兑现政策的企业协议、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坚决避免“跑冒滴漏”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审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形成意见,并对审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无异议的送师财政局(国资委),进入下一程序。

八、核定程序

师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审计意见及相关合同、协议内容,核定最终结果,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政策兑现工作意见,送检察院和纪委监委对涉企政策兑现工作中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有无职务犯罪情况进行预防,无异议的,加盖检察院和纪委监委公章后,由财政局(国资委)形成汇报材料,进入下一程序。

九、审批程序

财政局(国资委)提交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建议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师党委常委会研究兑现,司法局对送审材料留存复议存档一份。

十、兑现程序

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师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拨付资金,予以兑现。

十一、工作要求

(一)企业方面。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享受政策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法律责任,依法追回有关资金。

(二)有关部门方面。负责本项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针对每个环节,对不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对不执行本工作程序,或在执行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办理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司法机关要依纪依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师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才强师发展战略,更好履行戍边职责使命,加大十三师各类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兵团有关政策,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十三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师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团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师域外引进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推荐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工作岗位、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和人才发展规律,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方针,坚持政府支持鼓励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十三师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健全党委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实现人才总量不断增加、人才素质全面提升、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分布更加合理、人才市场更加完善、人才环境更加良好的工作目标,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围绕十三师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从十三师区域以外引进十三师各领域、各行业紧缺急需的各类各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A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技术能手,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地市级专家称号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技能人才;其它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八条 十三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九条 人才引进程序。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申报人才引进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人才引进的途径。机关事业单位可采取公开招录(聘)、考察、选调等方式引进人才;各企业单位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自行组织人才引进工作或参加兵、师统一组织的人才招聘。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柔性引才工作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的柔性引才原则,将引才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项目与引资金相结合,通过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柔性流动引才形式,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人才分类,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待遇。符合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但不属于师急需紧缺和高层次的人才不属于人才引进范围。

第十三条 援疆干部留师工作的优秀人才和师职工子女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四条 凡引进到师工作的各类人才,工资待遇遵循“同岗位同待遇、同地区同标准”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引进师急需紧缺人才工作的需要,各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或周转房,用于引进人才的住房安置,免费配备价值不低于1万元的家具(电)及生活用品。

第十六条  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到师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除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周转住房1套,五年内免收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电视及网络等各项费用,其余事宜按照《兵团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十三师工作满5年后,有意愿购买住房并继续在师工作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五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5000元。

(二)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周转住房1套,五年内免收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电视及网络等各项费用,其余事宜按照《兵团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十三师工作满5年后,有意愿购买住房并继续在师工作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五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500元。

(三)引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技能人才;其它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周转住房1套,五年内免收水、电、暖、天然气、物业、电视及网络等各项费用,其余事宜按照《兵团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十三师工作满5年后,有意愿购买住房并继续在师工作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五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

以上引进的各类人才,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平台,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经用人单位同意,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按本人探亲的有关规定来用人单位探亲,相关探亲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实行灵活的户籍政策和人事代理政策。户口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有特殊政策要求的除外),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调随迁,不受限制,其配偶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原则上对等安排,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其子女在本师范围内就学可以择校。

第二十条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以上优惠政策所需资金中,配备家具(电)及生活用品、房租和暖气费等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负担;购房费用人才引进到各团场和企业单位的由师承担,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 按照以上标准引进的人才在师区域内只能享受一次人才优惠政策。经公务员统一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政策性安置到师市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师设立每年不少于300万元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次年视上年资金使用情况调整。将年度所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师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安排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建立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人才政策法规、人才资源报告、重大人才活动、优秀人才事迹等公共信息,宏观引导人才流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在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实践中发现、识别和评价人才。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构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考核相衔接,自我评价与单位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和利用工业园区等平台,建设以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

第二十七条 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科学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推荐参加上级的人才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统筹推进各层次和类别人才的培养。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通过校企联合、委托培养、岗位实践、在职进修、援疆省市对口挂职等方式,着力提升各类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积极探索适应兵团生活、扎根兵团事业、服务兵团发展的“本土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九条 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运用各类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师人才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突出贡献,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重才、爱才、惜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兵团有其他人才工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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