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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律知识小课堂:打工人必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藏着这些“小心机”
时间:2025-05-16 16:43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司法局

在复杂的职场环境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极为关键的概念。然而,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分并不明晰,而这一模糊认知可能会给自身权益的维护带来阻碍。因此,深入了解二者的差异,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都至关重要。今天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那些你必须知道的事。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主要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指示服从的义务,表现为:(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业务内容具有广泛的指示权;(2)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组织中的内部劳动规则,即必须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3)劳动者有接受用人单位的检查以及接受合理制裁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主要表现为:(1)生产工具或器械由用人单位所有,原料由用人单位供给;(2)劳动者的工作是作为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事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的事业提供劳动而不是为自己提供劳动;(3)责任与危险负担由雇主负责。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双方为平等主体,提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均按照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差异: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3)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4)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引用自——于蒙:《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1~53页。

在实践中不乏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关系的情形,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寻找工作时除要擦亮双眼外,也要督促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如遇确实未签署劳动合同而又面临维权问题时也不必过于担心,积极固定证据,如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谨遵“事实优先”原则,即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或以何种名义订立合同,我们法律主要考察的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而并不拘泥于各方或双方如何描述这种关系。

最后,衷心希望各位提高维权意识,要勇敢向不法行为说“不”,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