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并指使他人顶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顶包人”李四被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4月某日晚,张三在本地某农场与朋友聚餐时饮用了白酒。散席后,张三明知自己已处于醉酒状态,仍心存侥幸驾车回家。行驶途中,其驾驶的车辆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慌乱之下,张三立即联系其亲属李四,让其赶到现场 “顶包”。在事故现场,李四向民警谎称其才是车辆驾驶员,民警将二人一同带往医院提取血样。后经民警调阅监控,证实车辆驾驶人实际为张三,这一谎言当场被戳穿。经鉴定,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6mg/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不仅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肇事后逃逸并指使他人顶包的行为,更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尽管张三的血液酒精含量尚未达到180mg/100mL的 “极高值” 标准,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实施了逃逸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仅妨害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工作,更体现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意。根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后找人顶包绝非 “脱身妙计”,而是会酿成 “双重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人酒后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若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妨碍办案程序,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顶包者若配合作假证明,轻则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包庇罪,面临刑事处罚。“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酒驾本就危险,试图以顶包方式逃避责任更是错上加错,最终只会 “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