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十三师新星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关于印发〈兵团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试行)〉的通知》(兵农医发〔2021〕152号)文件精神,结合十三师新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建立“定点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责任追究”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集中规范无害化处理与合理利用。严防病死畜禽丢弃污染环境、流入餐桌危害食品安全、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建起科学完备、安全高效的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理长效体系。
二、工作机制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四方联动,具体流程如下。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在兵团无害化处理平台上注册、报告、移交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所属团场(镇)监管交接过程。无害化处理厂收集、清点、接收、入库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接受属地官方兽医的全程监管、审核,并在平台上传信息。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运输要接受全程监管。保险公司根据病死畜禽的接收情况以及畜禽保险购买情况进行勘察理赔。师团核实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处理情况和补助申报数量,下拨资金。
1.设置收集点、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厂根据各团场(镇)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梯次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收集点。收集点要求建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台账,并留存影像资料;对病死畜禽要有清点头数和计重记录,对死胎、胎衣、木乃伊、病害畜禽产品等有计重记录。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自行设置暂存点。
2.上门收集。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在无害化处理平台报告后,及时联系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根据收集情况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厂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上门收集。
无害化处理厂要与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书,由无害化处理厂直接上门收集病死畜禽或病害畜禽产品,做好交接记录、拍照、上传到兵团无害化处理平台,接受属地团场(镇)监管。收集时发现死亡数量较大(一次死亡数超过存栏数的10%)应立即向该团场(镇)报告。
养殖场(户)确定病死畜禽交接地点,并负责将本场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从输出通道转运出场,在指定的防护安全区域完成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交接,现场清点病死畜禽数量或病害畜禽产品计重记录,填写交接单,上传平台信息,留存影像资料,完善签字手续,对收集场地和收集车辆彻底消毒。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交接处理台账。
无害化处理厂要准备好一次性防渗材料,用于交接摆放病死畜禽,交接结束后同时将一次性防渗材料装车带回无害化处理厂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所属团场(镇)应安排人员对交接环节进行监管,做好病死畜禽数量或病死畜禽产品计重记录的登记统计审核工作并签字,建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委托交接台账。
3.专业运输。无害化处理厂要合理安排专业运输车辆和收集时间,设置专门的收集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及时与各团场(镇)监管单位沟通。运输车辆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的要求,配备便携式消毒设备,做到每去一处消毒一次,车厢印有“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标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便于实时全程监管。运输车辆至无害化处理厂后,进出厂要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确保厂内病原带不出去,不造成二次污染。
4.入库和安全处理。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团场(镇)应向无害化处理厂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运输车辆入厂,查验病死畜禽及病死畜禽产品数量等信息,对运载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消毒后,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才能入库,经各方签字确认,上传至兵团无害化处理平台。再将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按规程作无害化处理或暂存。
5.日常监管。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要督导各团场(镇)做好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
属地团场(镇)指派官方兽医进驻无害化处理厂,监督无害化处理厂运输车辆入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暂存、产物流向,并做好相应监管记录。
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及时对转运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入库冷藏暂存,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无害化过程和处理产物出场的管理,做好处理和产物出场等记录;需销售产物的,应当签订销售合同,完善资质审查手续,并报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备案。每年一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应向师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情况。
6.保险联动。按照“先处理,后理赔”的原则,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在行业管理部门、养殖场(户)、保险公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之间做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互联互动、处置规范、认定准确、补助合理、理赔及时。保险公司根据病死畜禽的接收情况以及畜禽保险购买情况进行勘察、鉴定、理赔,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形成师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长效机制,全程信息化管理。
7.财政补助。为保障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得到有效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补助原则,病死畜禽的补助由师市财政局划拨至无害化处理厂属地团场(镇),属地团场(镇)再划拨至无害化处理厂。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并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1号),兵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暂定为: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头,禽类5元/只。对其他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及死胎、胎衣、木乃伊等按重量测算,参照4元/公斤标准补助。补助资金含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冷链运输及转运费等。师市可在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屠宰厂(场)对病害猪检出率不超过0.5%。
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对随意抛弃、销售、运输、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总责,相关单位各负其责。无害化处理厂要履行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生物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承担不乱扔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及时交付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主体责任。
各团场(镇)协助无害化处理厂设置收集点,及时派出相关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病死畜禽数量的登记统计审核工作,每月申报,与无害化处理厂每月核对一次。无害化处理厂所属地团场(镇)同时做好官方兽医的派驻和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统计、审核工作。每月与各团场核对一次数量,数量不一致时以少的一方数量为准。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每月核对团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的数量无误后,由无害化处理厂上报确认的数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实际,及时进行疫情监测,适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厂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负责病死畜禽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理技术工作,监管、督导、协调无害化处理厂、各团场(镇)设置收集点、运输路线、入厂监管、产品销售、无害化处理厂安全生产及生物安全等工作;负责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核查工作。
师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实施方案负责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理总体协调工作。师市财政局根据兵团相关资金的划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无害化处理厂属地团场(镇),督导其划拨至无害化处理厂。
四、保障措施
各团场(镇)及师市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措施互动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责任制,织密织牢监管网络,保障各项工作举措有序推进。要强化协作配合,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为检查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开展联合执法,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工作进度与质量。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养殖场(户)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强化其第一责任人意识。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等责任主体需切实履行职责,无害化处理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如实报告收集处理情况,提升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师市农业农村局把该项工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产地检疫及相关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方案所依据的文件如被修订、替代或废止,将依法对本方案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