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三师新星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
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十三师新星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师市办公室印发了《第十三师新星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建立“定点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责任追究”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集中规范无害化处理与合理利用。
二、工作机制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四方联动。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在兵团无害化处理平台上注册、报告、移交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所属团场(镇)监管交接过程。无害化处理厂收集、清点、接收、入库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接受属地官方兽医的全程监管、审核,并在平台上传信息。保险公司根据病死畜禽的接收情况以及畜禽保险购买情况进行勘察理赔。师团核实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处理情况和补助申报数量,下拨资金。
1.设置收集点、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厂根据各团场(镇)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梯次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收集点。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自行设置暂存点。
2.上门收集。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在无害化处理平台报告后,及时联系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根据收集情况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厂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上门收集。
3.专业运输。无害化处理厂合理安排专业运输车辆和收集时间,按照运输车辆配置,全程定位和视频监控,清洗消毒等要求开展专业运输。
4.入库和安全处理。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团场(镇)应向无害化处理厂派驻官方兽医,现场监督运输车辆入厂,查验病死畜禽及病死畜禽产品数量等信息,对运载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消毒后,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才能入库。入库后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按规程作无害化处理或暂存。
5.日常监管。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要督导各团场(镇)做好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属地团场(镇)指派官方兽医进驻无害化处理厂,监督无害化处理厂运输车辆入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暂存、产物流向,并做好相应监管记录。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及时对转运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入库冷藏暂存,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无害化过程和处理产物出场的管理,做好处理和产物出场等记录;需销售产物的,应当签订销售合同,完善资质审查手续,并报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备案。
6.保险联动。按照“先处理,后理赔”的原则,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7.财政补助。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头,禽类5元/只。对其他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及死胎、胎衣、木乃伊等按重量测算,参照4元/公斤标准补助。补助资金含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冷链运输及转运费等。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屠宰厂(场)对病害猪检出率不超过0.5%。
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对随意抛弃、销售、运输、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总责,相关单位各负其责。无害化处理厂要履行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生物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承担不乱扔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及时交付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主体责任。各团场(镇)协助无害化处理厂设置收集点,及时派出相关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病死畜禽数量的登记统计审核工作。无害化处理厂所属地团场(镇)同时做好官方兽医的派驻和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统计、审核工作。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实际,及时进行疫情监测,适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厂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师市动物卫生检疫中心负责病死畜禽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理技术工作,监管、督导、协调无害化处理厂、各团场(镇)设置收集点、运输路线、入厂监管、产品销售、无害化处理厂安全生产及生物安全等工作,同时负责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