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34 号 |
哈密伊州区吾沙尔伊合拉斯批发部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案 |
哈密伊州区吾沙尔伊合拉斯批发部 |
92659040MA78YN6M36 |
吾沙尔·克维尔 |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1.没收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86瓶; 2.没收违法所得 9765.8 元; 3.罚款 10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款通过扫描缴款二维码方式缴至新疆兵团非税收入账号。 |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