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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7) 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5-08 10:36:12

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7)

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7)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十三师新星市大安特种钢有限公司 2021 年以来烧结机颗粒物累计超标 3300 小时。

二、整改时限:2022 年 10 月底

三、整改目标: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整改措施:

1.责令企业严格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要求,认真分析超标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2.举一反三,对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各生产工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开展核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2022 年 8 月底前,对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完成情况:

1.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4月25日编制《烧结、球团废气超标分析报告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分析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原因,确定了整改措施和时限,现已按照整改方案落实球团烟气脱硫除尘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运行、加强入炉原料和工艺设备运行管控等措施。

2.通过调取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数据、随机历史数据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该企业烧结机与球团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已与兵团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联网,烧结机在线监测数据已于 2022 年2月23日起按《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中的干烟气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并上传,截至目前,平合上传日均数据除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进行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标定和烧结设备报备停运期间有超标外,其他时段未出现日均数据超标,2022年该企业在线数据有效输率为93.74%,2023年1月至3月其在线数据有效传输率为100%;查阅企业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平台数据发布情况,各污染物排放口手工监测数据均达标排放;查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生态环境站于2023年2月24日、25日出具的两份执法监测报告,烧结机与球团竖炉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检查烧结机、球团竖炉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设施运维记录,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运行记录较完整。

2022年7月起,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执法检查3次,未发现不按证排污的情形。本次整改验收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复核,企业已按照许可证载明

信息提交2022年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企业现场环境管理合账记录相对完整。

3.2022年6月17日,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与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经磋商一致后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生态补偿费22万元,并采取加强环境管理,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在线运维管理等方式,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公司生产厂区周边生态得以修复,并由第十三师新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损害赔偿措施,在两年内完成评估报告绿化修复任务。2022年8月30日,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如数缴纳了绿化生态修复款。

4.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强企业监管工作,2022年8月起,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通过执法监测报告,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企业的帮扶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本行业相关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注和学习,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公示时间:2023年5月9日至5月22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166,

邮箱:57235270@qq.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2899335。

 

 

第十三师新星市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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