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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车聚隆能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11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2-2352166(若公示期内批复无法下载,请电话联系索取)
通讯地址:新疆哈密市大营房幸福路第十三师机关楼三楼生态环境局
邮编:839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车聚隆能源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十三师环审〔2023〕16号 |
2023年9月11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主办 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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