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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8) 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10-26 19:07:21

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8) 整改任务销号公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兵团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18)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十三师新星市政通人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 VOCs 治理不力,酚水系统产生的废气未处理,活化炉进料口废气大量逸散。

二、整改时限:2022 年 12 月底

三、整改目标:完成煤气发生炉 VOCs、酚水系统废气和活化炉进料口废气收集处理治理工作,确保 VOCs 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整改措施:

1.2022 年 7 月底前,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 VOCs 和酚水系统废气收集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2022 年 8 月底前,完成师市辖区活性炭企业(含煤气发生炉)排查摸底工作,建立企业清单。

3.2022 年 11 月底前,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 VOCs、酚水系统废气收集和活化炉进料口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4.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 VOCs、酚水系统废气收集等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5.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组织开展 VOCs 专项执法行动,对不满足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完成情况:

(一)2022年6月25日,完成煤气发生炉VOCs和酚水系统废气收集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2022年5月10日,师市完成十三师辖区配套建设煤气发生炉生产设施活性炭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建立企业清单。

(三)2022年8月30日,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VOCs、酚水系统废气收集设施和活化炉上料除尘设施建设。

(四)2023年2月25日,完成煤气发生炉VOCs和酚水系统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自主竣工环保验收。2023年3月13日,兵团生态环境局验收组对该项整改任务进行初验,2023年6月25日,兵团生态环境局验收组对企业整改工作进行了验收,并通过验收。                                            

(五)开展VOCS专项执法,重点从物料储存和装卸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采用高效处理设施、VOCs治理收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逐项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023年5月,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六)该企业已完成VOCs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和验收。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8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22352166,

邮箱:57235270@qq.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2899335。

 

 

第十三师新星市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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