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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三师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 办公室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6-18 13:51:24

各团场党委,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十三师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十三师党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十三师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党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十三师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推动十三师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如下:

一、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持续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

1.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管理任务变化、承接兵团授权等情况,及时梳理、调整、公示师团两级权责清单(师党委编办,师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团场负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法检查类职权事项的执法程序、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明确全年执法检查计划,落实在开发区开展检查(环保、安全生产方面除外)“事先报备,统一安排”的要求。明确并公开审批服务类职权事项的办事流程、要件清单和办理时限,实现“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逾期默认”的目标(师党委办公室,师司法局,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照“高点定位、做成示范、作出标准”的要求, 建好企业“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两个平台,真正做到一站服务、一网通办(师党委办公室,师行政服务中心,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3.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要求,按最新政策法规,取消或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和行政权力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除部门权责清单中明确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出具的文书外,一律不得出具或增加其他任何手续、证明等(师党委办公室,师司法局,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直接面向职工群众和企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办事指南,明确需提供的各类证明资料,力争实现群众和企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规范“综合服务窗口”管理,根据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性质、关联性和群众办事需求、办事频率、办事习惯等不同,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确定节假日受理、办理审批服务事宜,通过预约、轮休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师党委办公室,师行政服务中心,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进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20年底之前再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大幅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严格按照《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通过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和人员集成方式,力争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实现共享,逐步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师党委网信办,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7.抓好“双招双引”工作。按照“专门、专人、专业、专注”和“扁平化、平台化、职业化、精准化”原则,根据产业分类成立6个产业招商专班,确保“招引”工作有人抓、有机构做、有支持保障,从项目洽谈到竣工投产,对引进的项目实行一条龙全程跟踪服务,包保手续办理、落地施工、建设验收、投产运营和扩产发展,做到“挂钩机构,一包到底”(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8.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杜绝变相审批,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在市场规则、准入标准及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推动“非禁即入”,对于民间投资“法无禁止即可为”,重点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十三师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服务业、社会事业领域发展(师发展改革委,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公布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列出民间投资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和范围,缩短项目前期办理时间。进一步减少和调整投资审批事项,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在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从取得备案、核准文件到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压缩到50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项目压缩到60个工作日内(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放宽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

10.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场站和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新型运输服务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在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组件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医疗、旅游、养老服务、文体设施、商贸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同等条件下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涉农项目工程建设。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建立PPP项目库,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师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11.除法律法规有规定或涉密等情况外,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率不得低于70%。及时梳理公布“网上办”事项清单、操作指南、要件内容,让企业和职工群众明白办事、高效办事。不断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做到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力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师党委办公室、网信办,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12.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5G”新基建建设,带动新业态、新模式、新要素发展。推广“5G+”模式、“互联网+”模式,围绕智慧三区(园区、社区、小区)、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产业布局,引进N个市场化创新创业主体(师党委网信办,师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快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的推广应用工作,完善便民服务形式,打通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师党委办公室、网信办,师行政服务中心,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14.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核查和联合惩戒。每月整合汇总各部门失信名单,上传至“信用兵团”网站,供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师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进一步完善已公布的涉企现场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快推进部门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对不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执法日安排不超过总执法日的40%。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对首次或轻微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不查封关停,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设定合理过渡期,探索“一次告知取证、二次加倍并罚”的行政处罚办法(师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16.落实《十三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依法依规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17.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取消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对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取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的一些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八)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确保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在师域内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师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对涉企收费事项的监管,国家明令停征的收费项目一概免除;清理、精简涉及民营企业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推动降低要素成本

20.落实国家阶段性降成本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师电力体制改革,与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利用电改政策赋予的合理收益和市场化交易机制、配电价格核定程序等,有效降低区域用电成本,释放改革红利,实现“同区域、同价格、优政策、优服务”,打造区域“电价洼地”。在发展和完善师局域电网、微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的基础上,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原则,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做好用电价格的监管(师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关于降低土地取得费用成本、实行灵活供地方式和土地差别化政策、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十三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的实施方案》(师发〔2019〕44号)执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按现用途管理。利用现有房产等设施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利用已有场地设施兴建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23.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十三师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与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岗或脱产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经鉴定考核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 11号)规定分别给予不超过每人1800元、1800 元、4000 元、5000 元、6000元标准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培训机构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的,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组织单位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多渠道融资,加强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

24.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前期工作开展,寻求多方资本合作可行性,构建“政银担”合作模式,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梳理摸排十三师辖区内有上市意愿且够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推送至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做好后期对接服务工作。通过政策宣传,让更多民营企业了解政策、吃透政策、用好政策。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控股、参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盘活开发区内已批项目的视为新引入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执行优惠政策,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固定资产投资1‰的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师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兵师本级财政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等各类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公益性项目,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支持。将民间投资项目列入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项目目录,利用PPP模式、信贷模式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方式,撬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文教、卫生等多个领域,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增长(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一)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

26.加快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通过列入绩效考核等方式,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各单位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督促各偿债主体在2020年底前将剩余民营企业款项偿还完毕(师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二)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 

27.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套路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师中级人民法院,师党委政法委,师公安局负责)。

28.畅通民营企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法定救济程序中,并落实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依托十三师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哈密市转办“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和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热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化解企业涉法难题(师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风险隐患防范机制,指导民营企业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经常性排查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师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十三)完善政府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29.落实好优惠政策兑现审批机制,要规定优惠政策兑现时间节点,细化兑现审批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推进部门协同协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兑现审批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运作,千方百计的兑现向企业承诺的优惠政策。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要严格执行落实,因国家政策调整无法继续执行的要依法终止;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加大查处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师商务局,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30.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严防将民营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严禁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持先评估后实施、先一般账户再基本账户、能活封的不死封,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影响。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师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师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十三师改革发展

31.坚持将国资国企改革与招商引资结合,对国资国企改革所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增资扩股等信息采取招商推介、利用新疆产权交易所向内地推介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国资国企改革。鼓励师国有企业根据发展目标和定位,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师财政局负责)。

32.整合各部门、各渠道支农资金向农工合作社建设倾斜,统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乡村振兴战略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向农工合作社。农业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工合作社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按照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的原则向农工合作社倾斜,新增农(林)业补贴向农工合作社倾斜,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工合作社给予奖补(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

33.建立和完善符合农工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建立担保公司,为农工专业合作社和团场职工提供担保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为农工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34.在经济开发区范畴内,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加大研发投入,积极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开展节能降耗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经费支持;对新建成的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师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师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5.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教研融合,技术转移转化。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继续开设好“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学前教育专业”、“电力自动化专业”、“现代物流专业”、“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电梯维保服务”等多个校企合作专业,逐步形成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校企双赢发展模式(师教育局,师职业技术学校负责)。

36.支持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煤热解废水生物化学耦合处理及回用关键技术研究》、新疆宣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淖毛湖工业园区兰炭污水近零排放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兵团科技攻关项目,师本级鼓励支持哈密柳树泉智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二期兰碳自动化无人操作系统技术改造》、哈密市桃源红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设施葡萄优良品种引进及高效栽培技术示范与推广》等项目申报。支持实施新疆湘亨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规模化猪场主要疫病快速诊断及综合防控技术平台”的建立。加大扶持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绿色建筑科技成果研发,支持在师大营房城区、各团场城镇新建房建工程稳步推行“洁净工地”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整体提升师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师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7.推进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和“双招双引”效率。对经济开发区进行优化整合,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构建“二区五园”的发展新格局。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实行师本级直接抓开发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融入师本级的管理体制,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大协同、大市场”的原则实行大部门制。建立“师派驻人员+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联合办公”的“开发区吹哨、部门报到”的管理服务新机制。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管委会+”运营模式,激活开发区发展活力,将经济开发区培育成为壮大十三师综合实力的主战场、双招双引的主阵地、产业发展的主引擎、集聚人口的蓄水池、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师商务局,师园区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市场

38.大力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推动力量聚合、资源整合、要素融合,将旅游行业作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将旅游元素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实现有特色、有品牌、有效益的发展目标(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39.鼓励民营商贸企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在十三师开发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3A 级、4A 级、5A 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荣获兵团以上美丽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补资金30万元。在师辖区内投资开发宾馆酒店,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宾馆酒店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设施农业、休闲农庄、农业庄园等乡村旅游点获得兵团级以上认定为5A、4A、3A景区的,每个相应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升级,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兵团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20万元;国家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40万元(师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40.鼓励十三师辖区内旅行社、摄影协会、驴友会、车友会等机构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开展各类特色旅游活动吸引游客,符合相关条件的兑现组团旅游奖励,具体兑现条件和奖励办法,采用“政策漫游”方式,参照同区域组团旅游奖励补贴最新政策执行(师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41.鼓励、支持经营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重大展会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商互联、直销直供等多种模式的产销对接活动(师商务局负责)。认真筛选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民营企业,支持其参与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拉动区域经济(师财政局负责)。

(十八)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42.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举办十三师“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班。根据企业管理人员行业培训需求,开设产业发展强化班,培训对象为各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针对双改双合、提标改造、品牌建设、市场营销、成本控制、现场管理等内容;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方向,开设专业人员学习班,培训对象为全师煤化工、冶炼、建材等行业的技术骨干,跟班学习企业先进的工艺技术、现场管理、工控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师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43.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及时收集民营企业人才需求,组织民营企业积极参加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联合开展自主招聘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人才素质。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职称评审工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系列(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师党委组织部,师教育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认真落实“四上”企业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满足“四上”企业标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升规纳统后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或年末缴纳社保员工达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升规纳统后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升规纳统后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个转企”后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师商务局负责)。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九)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企业

45.通过举办民营企业家素质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交流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师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46.加强教育引导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深入开展“法律三进”活动,开展政商关系反面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强化企业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感。成立民营企业家涉法涉诉服务机构,免费全程为师辖区民营企业做好相关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工作(师检察分院,师司法局,师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47.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抓好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十三师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评价成果运用,引导民营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扩大就业岗位、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踊跃参与“民族团结一家亲”、维护社会稳定、脱贫攻坚、扶危济困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努力做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表率(师工商联,师党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48.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树立和营造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十三师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热情和氛围,引导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师党委统战部,师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三)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

49.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交流,共同开展“双招双引”“双改双合”活动,在坚持做到“八个严禁”,遵守“八项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领导干部在企业进行必要的工作餐,参加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而开展的各类公开活动等(全师各有关单位)。

50.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师制定的重大规划、重要文件精神及时向企业家传达。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政策和资金,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增强企业家政策获得感。师涉企重大政策制定征求企业家意见,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邀请师重点企业参加师经济工作会议、师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纳税企业师领导包保工作调度会,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机制等(师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师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1.继续落实重点项目及重点纳税企业师领导包保责任制、职能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制度。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重点任务,精准化、实效化、常态化建立“进、解、促”帮扶机制。通过建立进解促帮扶机制、涉企问题解决制度、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工作日制度、企业直通车制度及政策研究员制度,切实为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心全力扶持企业,全心全力支持企业家,推动全师经济高质量发展(师“进解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52.建立解决企业难题直通车制度。针对企业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人负责,实行台账管理,认真做好核实、呈报、回复等工作。在师政务大厅设立“政企直通车”服务窗口,按照“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在“十三师政务网”开设“企业家网上信息直通车”专栏,为企业家提供政策咨询、问题解答、投诉受理、建言献策等信息服务(师工商联,师行政服务中心,师机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坚持把企业和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制定实施《十三师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推动建立政务服务跟踪落实机制、绩效考核机制、投诉处理机制,让服务和工作对象的评价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直接挂钩,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师党委办公室、网信办,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四)健全完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

54.重视支持企业及商(协)会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基层党组织“基本制度落实年”活动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要领,努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提升十三师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师党委组织部,师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

55.大力宣传民营经济重大作用、重要贡献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新一代企业家的良好形象。在师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优秀企业家专栏和访谈栏目,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让企业家精神得到更好弘扬和传承。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深入挖掘一批先进典型,讲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师党委宣传部,师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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