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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党办发〔2018〕110号 关于印发《第十三师关于加强国有企业 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保密局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8-10 19:28:03

各团场党委,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第十三师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师党委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三师党委办公室

2018年810


第十三师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兵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十三师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增强师国有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不断壮大十三师经济实力,更好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十三师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第十三师党委批准。

(二)清产核资。企业改制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企业改制涉及到资产评估的,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转让国有产权。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的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党委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七)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师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企业(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内容。

、加强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师党委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党委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推进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企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国有企业作为改革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制定细化具体措施,扎实有序推进改革。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师党委请示报告。

(二)做好群众工作,凝聚改革力量。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多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统筹各方利益诉求,汇集各家真知灼见,找出改革的最大公约数。要有的放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推进到哪一步,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一步,让职工群众正确理解改革、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和生力军。

(三)深化作风建设,强化监督问责。要以严实作风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穿改革全过程,始终利剑高悬,盯紧责任主体,抓住“关键少数”,严肃查出“四风”“四气”,坚决杜绝政策棚架、责任棚架,决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对借改革之名搞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引导各方面正确认识改革、主动参与改革、全力支持改革。要注重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广泛性,以良好的舆论环境保障改革的深入推进。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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