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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三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12-31 16:31:49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十三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1028

关于做好十三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补贴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在师国资国企改革和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中,稳岗补贴可用于师国有企业、团办企业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201961日至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二)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自主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对符合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与贴息,鼓励自主创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师财政局

配合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投资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经营场地,失业人员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由师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牵头单位:师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师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61日起,落实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扩展到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教育局、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1日至12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评估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教育局、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试行)》确定;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教育局、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1日至202012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困难群体托底帮扶力度

(八)强化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属地化责任。失业人员、内地新引进劳动力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残联,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811日起,对兵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12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

牵头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师财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救助家庭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标准不高于2500元。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病医疗、住房、助学、慈善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帮扶困难群众,提升救助效益,增强救助效能;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牵头单位:师民政局

配合单位:师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民政局,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团场和工业园区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团场和工业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和职业培训,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区域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团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团场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与师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牵头单位:各团场,师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残联

(十二)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师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三)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因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各项政策惠及享受对象,落地见效。

(十四)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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