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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三师本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十三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信息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12-30 16:33:46

关于印发《十三师本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十三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师本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十三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三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十三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三师办公室

                                                                                                      2019年1028

十三师本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师本级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

(一)总额控制。严格控制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上半年不得动用预备费,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勤俭节约。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使用预备费。

(三)专款专用。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管理。部门经常性支出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申请使用预备费。

第四条  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较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支出;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党中央和兵师党委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师党委决定应从师本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预备费的动用程序。当发生需要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师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师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

第六条  预备费的审批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预备费动用方案提交师行政常务会议审议,报师党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或师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

应急处置、维稳、救灾等特别紧急事项,可直接经师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后下达,事后须履行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师财政局要加强对师本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师党委报告师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师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由师财政局从其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或由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师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团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团场预备费管理办法。

 

 

 

十三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预〔201812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存量资金,包括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终未执行完毕,需要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不含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作为超收收入直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部分)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的净结余资金,以及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

第三条  师财政负责师本级及团场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师直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师财政未下达下级财政或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以及设立国库的大型团场未下达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尚留在本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结转两年以上不得再行结转,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四)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师财政未下达下级财政或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以及设立国库的大型团场未下达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尚留在本级财政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结余资金。

(一)师财政未下达下级财政或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且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兵团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师财政下达到下级财政或本级部门预算单位未执行使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师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设立国库的大型团场下达本级部门预算未执行使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由设立国库的大型团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二)未满两年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三)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四)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调整用途有关情况,师财政要及时汇总报送兵团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团场要及时汇总报送师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指部门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结转结余,包括本级财政拨入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财政性资金、下级附属单位上缴的、无隶属关系的其他部门单位划转的各类财政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既包括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也包括已经拨付到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部门单位年末基本支出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第九条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经师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次年本部门基本运转,主要解决增人增资等原因增加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师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是部门单位年末项目支出预算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两部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有下列情形的,应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一)已结转两年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包括预算指标结转、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转及已拨付至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的项目支出结转。

(二)已结转一年的项目支出,一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三)对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不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但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主要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或任务,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合同尾款或质保金等事项。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统一收回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预算跨年度安排的部门项目支出,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上年结转资金情况和下年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后一年仍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视同项目已竣工。项目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将项目结余资金缴回同级财政,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未使用完的,由同级财政收回。

第十八条  收回结余资金的项目,需要在本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根据兵师党委、兵师的工作安排,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因国家、兵团政策调整,已经批准中途变更,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严控财政存量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实施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师团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清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保证年末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超过9%。团场财政部门要对改革之前设立的企业账套中核算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一并清理。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报师团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结转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实行结转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年度预算执行中,师团财政部门定期通报本级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减少年末结转项目,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定期清理、按期通报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情况;负责办理年终结转结余预算调整事项;负责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负责年度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的对账、审核、确认和历年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下达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各部门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结转结余资金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及单位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对账、清算审核和汇总工作;对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结转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的申请;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消化结转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部门:

负责对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落实国家和兵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师团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财政。

第二十五条  师团财政要将财政存量资金做为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开展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相关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关于深化兵团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十三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团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师团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预算。师总预算由师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团场总预算组成。团场总预算为团场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师团各级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并相互统筹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指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师团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返还性收入、转移支付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上级对本级的返还性收入和转移支付、下级的上解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等。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师团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师本级预算,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得调整。经团场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团场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师、团实行内部分税制。

第十五条  师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团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均衡团场间基本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兵团、师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可能导致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师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财政承担配套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师党委常委会或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行政常务会议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十七条  团场党委常委会议或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团场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十八条  师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党委常委会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职权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党委(党组)审查本部门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及就业、卫生、环境保护、农林水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以及兵团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师团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保持与兵团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节点的衔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财政部规定程序编制 。师团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要求,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师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师团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师依据规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存量资产情况,按照规定的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师团应当按照兵团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上级财政审核汇总。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师团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依法履行举债程序。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师团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变相举债。

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师财政局具体承担师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对本级和团场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师团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或虚列。

师团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和兵师确定的重点支出;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会议、培训、差旅等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七条  师团应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按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设置预算周转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在年度末,师团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周转金全部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按照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或一年未执行的结转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师团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转移支付)的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完整反映结转资金情况,各级上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已结转两年或已结转一年一直未执行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及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十三师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师、团预算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师市、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报送师团党委常委会或师市、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三十四条  师、团预算经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师市、团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师、团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后,如与本级党委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一致的,按照预算调整或调剂程序办理。

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师接到兵团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师行业主管部门送达拨款到位通知单,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资金分配,并将分配方案提交师财政部门,师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到师本级或团场。

师预算安排给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自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根据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师团预算由本级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师团预算草案在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

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规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

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党委常委会议或师市、团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八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十九条  师团政府性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或缴入代行国库职责的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条  师团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当年不得支出,超收部分不计入师团当年收入,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短收,由各级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消减支出等实现平衡。各级消减支出方案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师团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并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师团国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师团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

师团应当加强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各级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师团党政应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等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四十六条  师团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师、团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师团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八条  经党委常委会或师市、团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四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师团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师团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相关内容办理。

第五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各级不得作出预算调整。其中各级涉及调减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数额的,必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具备预算审查权的机构或者上级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部门增加不需要本级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师团应当向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师市、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报上一级备案。

第八章  决算

第五十四条  师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包括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等。

第五十五条  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师团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五十七条  师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审计部门审计后,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团本级决算草案,经师审计部门审计后,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或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九章  预算公开

第五十九条  师团经批准的总预(决)算及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部门预(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师团总预(决)算经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师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做好舆论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预算管理透明度。

以上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将绩效管理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第六十二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行项目绩效目标100%全覆盖,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和资金项目审核,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前置为预算申报和审核的必要条件,实现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管理全面融合。

第六十三条  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按照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过程、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堵塞管理漏洞。问题严重的,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四条  健全多层次绩效评价体制机制,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对重点民生领域和重大专项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客观性和公正性。

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注重绩效结果运用,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

第六十五条  师党委常委会或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及下级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下级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团党委常委会或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上级负责监督下级的预算执行,下级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师审计局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及财政部驻新疆监管局等对预算执行、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预算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师本级报本级党委常委会或者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团场报本级党委常委会或者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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