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
姓名: | 写信时间: 2021-01-01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关于上海新城二期地下停车库噪音问题 | ||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是上海新城二期23号楼的业主。今要对东筑物业进行投诉。 一、上海新城二期23号楼后有地下车库的进出口,该出口距离住户楼间距过近,车辆进出会产生很大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地下车库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故与东筑物业进行多次沟通反应问题,协商可以对车库进出口进行降噪隔音措施。东筑物业与2019年8月同意进行整改增加降噪隔音处理,但时至今日仍无任何措施。而后继续去物业沟通反应问题,一直推脱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态度,现物业工作人员告知我小区的基础设施不属于物业管理,他们不与管理。 二、由于以上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致使物业费无法给予缴纳,现如今东筑物业发了一份物业缴费通知书,对我进行威胁:如不缴纳物业费,将从当月首日起收取总额每日0.3%的滞纳金,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同时通知书上写有本人的名字张贴在本人家里的住户门上同时泄露了本人的个人信息,故本人认为物业做法及以私自收取滞纳金威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环境建设。现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早发现早解决,杜绝或避免不必要的群体性纠纷事件发生。 |
回复内容 | |
---|---|
回复时间: 2025-02-08 18:41 | 回复单位: 办公室 |
回复内容:
周继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关于上海新城二期地下停车库噪音问题的回复。团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核实情况,1、噪音问题:地库设计建设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与验证,手续齐全,设计合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存在违规违建现象,你反映地库噪音超标问题未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你可聘请专业的噪音检测单位对地库进行噪音检测,对检测结果物业公司会积极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工作。2、收取滞纳金问题:1、《民法典》中规定,业主应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扔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物业公司查阅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物业费,可收取每日3%的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及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可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业主缴纳所欠物业费,可按照合同法,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对欠费业主收取3%滞纳金,催费单中填写房号和姓名属正常催费手续,并无不妥。 火箭农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2021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