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2022-04-14 已办结
信件标题:上海新城东筑房产不办理不动产证一事
信件内容: 2019年入住至今,未按购房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证,造成单位暖气费无法补助到个人,已对个人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按照票据赔偿。
回复内容
2024-12-11 14:14 办公室
回复内容:

收到领导信箱转来的来信后,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高度重视,于2022年5月25日联系了上海新城开发建设企业(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
经调查了解,漆小合购买的房屋位于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上海新城项目G3号楼,目前G3号楼尚未办理建筑物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之规定,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提交首次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中心不能违法办理登记,而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况下,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等其他类型登记。
 同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之规定,不动产登记形式为依申请登记,买卖房屋产生的转移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即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购房人)共同向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登记申请资料,根据截止目前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也未收到相关申请及材料,无法越权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如果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可以依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您的损失。
中心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通过电话就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法规向来信人做出了回复,并对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来信人也表示了理解。

十三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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