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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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写信时间: 2024-12-23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工伤休病期间请假问题 | ||
信件内容: 父亲与哈密市鑫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至新疆湘晟从事钢板打磨工作,于2024年9月4日因打磨机炸裂导致小腿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被紧急送往哈密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处理,并于当日办理住院手续,于9月10日做了钢板、钢针固定手术,自出院后,每月前往中心医院骨科(关节创伤)门诊复查,并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2024年12月18日前往哈密市中心医院复查时,医生开具了15天的休息证明,医生指出没有必要每月或者每15天前来复查,复查没有意义,也无法再开具休息证明,可当事人目前只能尝试依托拐杖轻度负重,无法前往上班,与单位沟通必须持有医生开具的休息证明才能休息。 问题是医生不让过度诊疗,无法开具假条,请问相关领导像这种情况,该如何请假???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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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1-03 15:54 | 回复单位: 办公室 |
回复内容:
关于工伤休病期间请假问题的回复 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的工伤休病期间请假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兵劳动社险发〔2007〕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兵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本人。”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并报送至单位,请与医疗机构沟通开具相关休假证明材料,政策咨询请拨打0902-2566298。 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