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报告人(申请执行人):孙泽坤,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高桥乡千秋村金凤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01281719。联系电话:18673780128。被执行人:翟和平,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团结西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6505071533,系巴里坤县红山农场嘉忆建材经营者。报告事项:强烈请求督促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加快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合伙合同纠纷,经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新12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后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兵12民终22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向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退伙款、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该案执行法官为衣米提法官。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翟和平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剩余案款人民币140余万元于2024年8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自愿将其名下巴里坤县红山农场嘉忆建材进行评估拍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措施。然而,经申请人艰难催讨,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仅履行了部分款项,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欠付退伙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仍高达1834830元。期间,申请人无数次联系执行法官,要么是不接电话、要么就是回复法院会和被执行人联系,然后又杳无音信。申请人多次强烈提出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查封被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行人名下的巴里坤县红山农场嘉忆建材进行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等采取措施、被执行有财产拒不执行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等等),但时至今日,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衣米提法官从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一项执行措施,对于衣米提法官这种“拖而不办”、“明明有财产却迟迟不动”的情况,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衣米提法官故意包庇、袒护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再次向衣米提法官提交了书面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对被执行人翟和平所经营的巴里坤县红山农场嘉忆建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翟和平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书。衣米提法官又是继续要求申请人等通知。目前,被执行人翟和平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若依衣米提法官如此行事做派,故意拖沓,迟早被执行人翟和平会通过转移资产、注销个体工商户、账户归零等等方式彻底逃避执行,届时,该执行不能的后果,申请断然不能接受。故此,申请人特此报告,请有关部门对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法院加快执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已提交以下资料7月1号送至巴里坤垦区法院与7月7号十三师中院各一套: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2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12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3、申请恢复执行金额汇总表4、巴里坤县红山农场嘉忆建材的公示信息5、翟和平于2023年8月2日出具的还款计划,首期案款人民币50万元,之后多次违反和解协议,仅在2024年9月13日付款人民币10万元,2024年9月25日在巴里坤垦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协调下,以其女儿翟婷名下宝马车(实际所有人是翟和平)抵款人民币13万元(经评估,该车为事故车,市场价约为人民币7万元,实际抵债价值远低于评估价值),2024年9月28日付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10月底补足人民币30万元,2024年11月1日本人与依米提法官电话联系未接,发信息后付款10万元,但截至今日仍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多次向执行法官衣米提提出请求,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衣米提法官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表示工作繁忙。在被申请人多次违约后,衣米提法官曾承诺若未按期履行将在三日内对翟和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至今未采取任何行动。且2024年9月28日付款人民币5万元、2025年1月1日付款10万元,均以翟和平名下的巴里坤县红山农场嘉忆建材公账户转入。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衣米提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包庇、袒护被执行人的情形,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长期未得到妥善执行,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特别是与被申请人投入的资金为银行贷款,申请人需承担高额利息。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将此案提级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对执行法官衣米提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能够重视此案,尽快督促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本人申请将翟和平名下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全部冻结或将此案提级至贵院执行,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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