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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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写信时间: 2026-01-09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 信件标题:第十三师红星医院火箭分院辞退哺乳期员工 | ||
| 信件内容: 姓名:王东亚,身份证号:622727199501286841,电话:17794298892 我于2022年1月10号被招聘到火箭医院住院部从事护理工作,入职时说与其他在编人员同工同酬,享受绩效,但没有节假日福利,按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大佳物业)负责管理,2023年火箭医院让我转换成巾帼劳务派遣公司,至2024年又更换成方舟劳务派遣公司,火箭医院给我降薪将近1000元,后面找财务询问,说劳务派遣员工以后不再享有绩效工资,2024年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至2025年12月31号到期。2025年3月份医院以劳务派遣员工不能享受绩效发放为由逼迫我们离职。于2025年12月22日火箭医院院长张继宏与其他领导班子找我们所有第三方员工谈话,告知我们于12月31日服务到期,不需要第三方人员,12月31日我们上完班,医院也没有给我们再安排工作。我于2025年6月26日生育,12月16日上班,目前处于哺乳期(婴儿未满1周岁),医院未支付任何补偿。 火箭医院为什么在知道我处于哺乳期的情况下,依然会将我们变相的退回第三方,而医院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明显的写了,“在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情况下,依然知法犯法,是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可以随便的想咋样就咋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 若哺乳期结束后遭遇裁员,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3. 违法解除的赔偿标准应按双倍经济补偿金计算;4. 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现提出以下诉求: 1.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请领导给予公平的处理,给予一个正在处于“三期”中女性国家给予的合法权益 恳请调查处理! | ||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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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2026-01-15 17:53 | 回复单位: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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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王东亚同志: 您好!您通过领导信箱反映问题,师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已核处。现将核处情况告知如下: 诉求1:入职时说与其他在编人员同工同酬,享受绩效,没有节假日福利,但自2024年起不再享有绩效工资。 解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如在绩效工资方面存在争议,您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方舟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主张。 (此处向您进一步解释:您是与劳务派遣单位方舟劳务建立的劳动关系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火箭医院提供劳动。方舟劳务作为用人单位与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向您支付工资、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等,并对您承担法律上用人单位的首要责任。) 诉求2.您目前处于哺乳期,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火箭农场医院通知您,劳务合同到期,要将您退回派遣单位方舟劳务派遣公司,您认为不合法。 解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在收到您的投诉后,师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积极介入向火箭农场医院了解情况,1月13日,联系卫健委共同约谈火箭农场医院张继宏院长,对张院长进行普法宣传,明确指出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允许退回劳动派遣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延续至“三期”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张院长表示积极配合整改,1月15日已向方舟劳务派遣公司发出关于您等4名“三期”人员的《返岗通知书》,1月待岗期间工资待遇、社保按原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履行,不会进行扣除。 诉求3.主张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解答:目前经师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调解,火箭农场医院已积极改正,不存在违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对于您通过领导信箱反映的情况,目前已妥善化解,如后续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仍存在违规解除的情况,或您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程序性困难或需要政策咨询,您可以联系十三师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902-2301936。 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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