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2026-06-05 已办结
信件标题:咨询夫妻投靠落户红山农场职工集体户相关政策差异问题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配偶为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正式职工,是农场连队集体户户主,我俩已登记结婚,我系外省户籍人员,老公在红山农场上班。因户口留在原籍,办理医保、各类民生业务多有不便,拟以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配偶集体户。 此前前往红山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落户,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落户至集体户。我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文件写明:夫妻投靠不受家庭户、合规单位集体户限制,被投靠人为单位集体户的,夫妻出具县域无房声明,可在集体户地址单立家庭户,人才中介、撤销企业类特殊集体户才受限,我爱人属于农场用工集体户,不在受限范畴。且本人咨询哈密垦区公安局某派出所,说是可以随迁到集体户上。 目前我未查询到兵团、十三师出台和自治区户籍管理规定相冲突的落地文件,现向领导咨询三点: 1、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是否出台专项政策文件,明确农场职工集体户禁止配偶夫妻投靠落户?如有请告知文件文号及条款; 2、派出所不予落户,是否因兵团户籍执行标准区别于自治区现行规定; 3、我若符合夫妻投靠条件,按照政策能否正常落户,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是什么。
回复内容
2026-06-09 18:30 红山农场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红山农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团场派出所与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师市公安局对接,依据《兵团公安局关于印发〈兵团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社区(连队)集体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师市辖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迁入配偶集体户,需在当地政府出具无房产证明,携带相关证件到团场派出所办理落户。


感谢您对"领导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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