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
| 姓名: | 写信时间: 2026-06-08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 信件标题:欠薪反应 | ||
| 信件内容: 本人于人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在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新疆国信文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混合用工),自2025年10月起不签劳动合同(违法用工),不予发放工资(违法用工),目前拖欠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工资及2025年十月国庆节假期期间加班工资合计117413.80元。2026年4月27日,经公司其他负责人电话通知,单方面辞退我。期间并打电话进行口头威胁。我远赴新疆工作,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公司员工李亚军代表公司要我从公司宿舍搬离,进一步逼迫我在新疆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司长期恶意欠薪,不予发放工资。 | ||
| 回复内容 | |
|---|---|
| 回复时间: 2026-06-11 12:59 | 回复单位: 人社局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冯江鹏: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已安排专人进行核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9日,人社局收到转办来信。您反映于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在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新疆国信文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务工,从事工程造价预算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15000元,工作地点为伊州区陶家宫镇瑞枫驿站四楼,自2025年10月起不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共计117413.8元。 二、调查情况 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相关情况向两家涉事单位进行核实,两家单位均否认与来信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不认可拖欠您工资117413.8元。 三、处理结果 鉴于您与用人单位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巨大争议,且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您与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问题,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2026年6月10日,经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与十三师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得知,来信人冯江鹏已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已启动。 十三师劳动争议仲裁院联系方式:0902-2566057。
第十三师新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