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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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写信时间: 2026-07-04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 信件标题:恳请十三师相关单位核查及评估新疆国信文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杜宇的投资能力 | ||
| 信件内容: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查:杜宇法院终本失信记录(身份证 5102111962****3715) 1.(2014) 江法民执字第 01978 号,江北法院,标的 149000 元,全部未履行; 2.(2016) 渝 01 执 1569 号,重庆一中院,标的 5052400 元,未履行 494577.47 元; 3.(2017) 渝 0105 执 7621 号,江北法院,标的 282364 元,分文未付; 4.(2017) 渝 0106 执 5466 号,沙坪坝法院,标的 973810 元,全部未履行; 5.(2021) 渝 03 执 472 号,重庆三中院,标的 17400 元,未履行 15751.48 元; 以上案件 2014—2021 年全部终结本次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未查到杜宇可供执行财产,证明其一贯转移、隐匿个人资产,无履约还款意愿。 请十三师相关部门核查并评估其投资能力。 | ||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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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2026-07-09 15:55 | 回复单位: 黄田农场黄田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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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冯江鹏: 你所提交的《恳请十三师相关单位核查及评估新疆国信文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杜宇的投资能力》信件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你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组织专人对你反映的相关事项开展全面核查,现就核查及后续处置有关情况正式答复如下: 经依托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合规渠道核查核实,你反映的新疆国信文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杜宇,确有相关被执行记录,存在一定信用风险隐患。 下一步,我单位将把投资人失信信息作为项目准入重要参考,坚持审慎审查原则,严格核验资金来源,落实风险防控手段,保障投资项目规范有序推进。
黄田农场 202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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