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2026-07-15 已办结
信件标题: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宇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民事欺诈及违法发包等行为
信件内容: 实名举报信 举报受理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三师公安局经侦大队 举报人: 重庆天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Q7P15E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重庆小时代天地项目5层525室MK525-105 法定代表人:胡文俊 联系电话:13983161397、023-67117609 被举报人: 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星市鱼菜草共生AI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实际控制人:杜宇 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波 举报事项 实名举报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宇公司”)在新星市鱼菜草共生AI智能工厂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在已公开招标确定EPC总包单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刻意绕开总包单位,私下诱骗我司签订实质为专业分包的《合作协议》,涉嫌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签约后长期拒不协调总包单位完善分包备案手续;开工至今分文未付工程款,拒不组织现场收方及工程量结算;以复工、后续合作等为诱饵诱导我司大额垫资后单方终止合作,将项目停工风险全部转嫁于我司;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严重扰乱兵团建筑市场秩序,拖欠我司两百余万元垫资款,诱发豪迈建设集团新星分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公司”)下属劳务班组起诉我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我司账户67万元,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恳请多部门联合立案调查,依法对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宇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发包、民事欺诈等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该公司立即组织现场收方、完成工程量结算,足额支付我司全部垫付工程款项及衍生仓储费、资金占用损失。 一、项目基础事实经过 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就案涉鱼菜草共生AI智能工厂项目组织公开EPC总承包招标,招标编号XJZHDZB2024-H110,2024年11月19日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全部专业分包依法应当由总包单位中铁电气化局统一对外发包、签订正规分包合同并办理住建部门分包备案手续。 但微宇公司刻意绕开法定总包管理流程,隐瞒项目已有合法EPC总包、分包必须由总包统一发包的监管要求,私下主动联系我司洽谈施工合作,以项目长期合作、年后复工优先拨付工程款、后续项目持续关照为诱饵,于2025年9月28日直接与我司签订名为《合作协议》、实质为专业分包的施工合同,将项目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砌体、内外装饰等分项工程直接交由我司施工。签约当时,微宇公司口头明确承诺,短期内协调中铁电气化局与我司补签合规专业分包合同、完成住建部门分包备案,打通工程款正常拨付渠道。自签约直至2025年11月15日项目全面停工,经我司多次书面、口头催告,微宇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落实总包对接及分包备案手续,直接导致我司施工行为无合规备案支撑,工程款正常结算、拨付渠道彻底阻断。 同期,微宇公司另行与豪迈建设集团新星分公司单独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我司与豪迈新星分公司属于两家平行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完全独立划分,双方无任何合同关系、无任何隶属关系。 合同履行过程中,微宇公司持续要求我司全额垫资施工,承诺按月计量支付85%工程进度款。我司按其现场指令完成了1#、2#、3#、4-2#棚全部地脚螺栓预埋施工,并全额出资委托加工厂加工210.84吨1#棚成品钢结构构件,累计垫付钢结构加工费、机械租赁费、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办公差旅费、资质挂靠费、代付李波班组劳务费等各类成本合计2,710,728元(详见证据5《新星市鱼菜草共生费用统计》及证据10银行转账凭证)。 案涉项目自2025年11月15日因微宇公司自身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工,至今无资本进场、无复工计划。截至本举报信出具之日: 微宇公司未向我司支付任何一笔预付款、进度款; 微宇公司拒绝组织人员到项目现场收方实测已完工程量、拒绝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微宇公司单方面出具《合作协议终止通知函》强行终止合作,将全部停工、垫资风险全部转嫁给我司; 微宇公司在明知我司与豪迈公司下属李波、王永明班组无任何合同关系、无任何直接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放任并促成该等班组以劳务费纠纷为由起诉我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我司67万元银行账户,对我司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冲击。 二、微宇公司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一)已招标确定EPC总包后,刻意绕开总包监管,私下直接发包给我司,长期拒不完善总包分包备案,构成违法发包 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就案涉项目组织公开EPC总承包招标,确定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同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及第六条第(五)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 微宇公司绕开法定总包管理流程,隐瞒完整发包监管要求,私下引诱我司直接签订分包性质的《合作协议》;签约时口头承诺尽快协调中铁电气化局与我司补签正规分包合同、完成住建备案,直至项目停工,经我司多次催告,微宇公司始终推诿、拒不落实总包分包备案手续。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发包,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记录。 (二)以复工、长期合作、拨付工程款为诱饵诱导我司全额垫资,开工至今分文未付,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支付价款是其核心合同义务。微宇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签约时承诺按月计量支付85%工程进度款,以此诱导我司签订合同并启动施工; 实际履行中分文未付,累计拖欠垫资款2,710,728元; 停工后,实际控制人杜宇多次以引入资本复工、优先结清垫资、后续工程合作作为利诱,哄骗我司持续追加资金,进一步扩大我司损失; 事后微宇公司单方终止合作,拒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微宇公司在签约时以付款承诺为对价诱导我司投入巨额资金,事后分文不付并单方终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同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 (三)项目总包、分包管理混乱,未落实工资专户、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跨分包转嫁劳务付款责任 本案法定总包为中铁电气化局,微宇公司绕开总包分别与我司、豪迈新星分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无统一总包统筹、无分包备案,发包流程完全不合规。 微宇公司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专户,全部劳务支出依靠分包企业垫付。 更为恶劣的是,微宇公司人为割裂两家平行分包施工边界,在自身与豪迈公司下属李波、王永明班组签订《垫付劳务费协议》后,强行指令我司代为垫付不属于我司施工范围的劳务费用,事后又不予结算、不予偿还,人为制造劳务付款主体混乱,直接导致我司被豪迈公司劳务班组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四)长期拒绝组织现场收方及工程量结算,无偿占用我司2,710,728元垫资资金 我司已完成地脚螺栓预埋、全额加工钢结构构件,所有投入均有转账凭证、合同、费用统计表佐证。自2025年11月停工至今,我司先后多次书面、当面催告微宇公司到场收方、核对工程量、办理结算,其中正式书面文件包括: 2026年4月《结算回函》; 2026年5月22日《催告谈判告知函》及当面送达、邮件送达凭证(证据6),同步完整提交全部费用凭证。 微宇公司收悉全部材料后,持续消极回避、拒绝到场实测收方、拒绝出具结算文件;单方面发函终止合作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长期占用我司大额流动资金。 已加工完成的210.84吨钢结构长期堆存加工厂,厂家多次发函催提,仓储成本按80元/吨/月持续累加,钢构件存在锈蚀、报废风险,全部仓储、损耗损失均由微宇公司拒不收方结算、不拨付工程款直接造成。 (五)放任豪迈公司劳务班组起诉我司并申请财产保全,滥用诉讼程序转嫁资金风险 本案纠纷发生后,微宇公司操作方式如下: 微宇公司自行与豪迈公司下属李波、王永明班组签订《垫付劳务费协议》; 在明知我司与李波、王永明班组无任何合同关系、无任何直接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放任并促成该等班组以劳务费纠纷为由起诉我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我司67万元银行账户; 微宇公司同时另行起诉李波、王永明班组,将我司、豪迈公司列为第三人。 微宇公司的上述操作,系利用诉讼程序将自身业主付款责任及项目停工风险转嫁给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分包企业,滥用诉讼程序,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 (六)未尽业主审核监管义务,放任劳务班组虚报工资,事后将纠纷风险转嫁于我司 在协调劳务费用过程中,微宇公司未对李波、王永明提交的工资表、出勤记录、实际工程量开展实质性审核,在明知工资数据存在虚增、虚构务工人员的情况下仍签署垫付协议;产生争议后不承担业主兜底责任,反而将全部矛盾、诉讼风险转嫁给我司,完全未尽建设单位对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监管职责。 三、本案证据材料清单 新星市鱼菜草共生AI智能工厂项目EPC总承包招标、中标公示材料(招标编号XJZHDZB2024-H110,2024年11月19日中铁电气化局联合体中标); 2025年9月28日我司与新疆微宇签订《合作协议》; 2026年4月14日微宇出具《合作协议终止通知函》; 2026年5月22日《新星市鱼菜草共生费用统计》(垫资总额2,710,728元明细); 2026年5月22日《催告谈判告知函》邮件送达凭证; 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波、王永明签订的《新星市鱼菜共生支付协议》(130万元代付劳务协议); 微宇公司起诉李波、王永明的民事起诉状; 豪迈公司劳务班组起诉我司并冻结我司67万元账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我司已垫付钢结构加工费、机械租赁费、管理人员薪酬、差旅费、代付劳务费等全部银行转账凭证。 四、实名举报诉求 (一) 恳请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立案查处微宇公司绕开已中标EPC总包中铁电气化局、私自发包工程、长期不办理分包备案、强迫施工企业垫资等违法发包行为,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企业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记录; (二) 恳请第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核查微宇公司未拨付工程款人工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规转嫁劳务垫付责任等问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责令其履行业主工资清偿兜底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 恳请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虚假承诺、不实表述诱导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 恳请第十三师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宇及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波,以项目复工、拨付工程款、后续合作收益为诱饵,在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下诱导我司大额垫资后拒不支付、单方终止合作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如经查证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请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 恳请多部门联合督促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举报函之日起3日内,安排造价、施工专业人员到项目现场与我司共同收方实测全部已完工程量,完成正式工程结算,一次性足额支付我司垫付工程款2,710,728元,并赔偿钢结构仓储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六) 恳请各部门在调查中查明微宇公司滥用诉讼程序、通过豪迈公司劳务班组财产保全手段恶意施压、损害中小企业正常经营的事实,将相关情况函告受理法院,作为我司依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参考依据; (七) 恳请各受理单位书面向我司告知本案受理、调查、处置全过程进展,我司愿意全程配合各部门调查取证。 本举报信全部内容真实、客观,如有捏造、虚构事实,我司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经侦大队   举报人: 重庆天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文俊 2026年7月15日
回复内容
2026-07-17 19:20 黄田农场黄田镇
回复内容:

胡文俊:

您通过领导信箱反映《重庆天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包、民事欺诈等问题的实名举报信》收悉。黄田农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现回复如下:

新星市鱼菜草共生AI智能工厂项目由新疆微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投资建设,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该项目现处于停工状态。

您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您公司明知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签订,目前您公司与甲方存在合同纠纷,建议您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回复。

第十三师黄田农场

2026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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