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2025-12-25 已办结
信件标题:关于东北烟火旗舰店的举报信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本人现向贵部门举报,因其销售的食品中存在毛发异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举报人信息:单位名称:东北烟火旗舰店,地址:伊州区前进大道公园大观3号商业楼201号商铺,联系方式:0902-2206868 二、举报事实与证据:1.2025年12月8日晚11:00点,本人在该店就餐,购买了脆皮肘子、苏伯汤、稻花香米饭,共计153元。 2.食用过程中发现苏伯汤内有毛发,已将证据留样并拍照留存。 3.用餐后本人有腹泻等不适,就诊医院,有就诊发票。 4.商家拒绝处理该问题后投诉至96359,投诉问题转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中调解,工作人员告知就餐座位无摄像头,不能证明食品中含有毛发为商家问题后终止投诉调解。 三、法律依据与举报请求: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被举报人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应依法查处。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请求责令被举报人支付价格十倍。 3.食品本身存在异物的事实不应被有无摄像头所影响,现对该店进行举报。 本人对上述内容真实性负责,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张家乐 电话:13971279913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可附:1.消费凭证或复印件 2.食品及异物或照片 3.市场监管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或复印件
回复内容
2025-12-31 10:56 市监局
回复内容:

张先生:
       关于您举报东北烟火旗舰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问题,本局已安排执法人员开展再次核查。经核查,你反映的问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关于您提出的十倍赔偿问题,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满意度调查

1、信件是否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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