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2026-06-05 已办结
信件标题:关于咨询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配偶投靠集体户落户相关问题的信函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连队在职职工家属,现特此致信,正式咨询本人配偶投靠落户相关事宜,恳请领导予以核查并书面答复。 我的丈夫为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正式连队职工,系通过****专项招录政策招录入职。入职后,其户籍已按政策从内地原籍迁入红山农场连队集体户,为集体户户主,入职以来始终严格遵守团场、连队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工岗位职责与各项义务,扎根农场稳定就业、长期定居。 本人为外地户籍,与丈夫依法登记结婚后,长期随丈夫居住生活。因户籍长期留在外地,导致本人医保办理、民生业务申报、日常政务办理等多项事务极为不便,因此本人需将本人户口随夫迁入本地。 近期,我前往红山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夫妻投靠随迁落户业务,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本场集体户不接收配偶投靠落户,仅可通过个人购房落户。为依法依规办理落户,我自行查阅政务公开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未查询到兵团相关政务政策公开文件内容,且以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并多方咨询核实,发现该窗口答复与自治区现行政策及其他辖区执行标准存在明显冲突,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治区明确政策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夫妻投靠落户,不受民族、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集体户限制(仅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同时文件补充说明,被投靠人为单位集体户的,申请人提交本地无房声明即可办理落户,无需购房落户。我丈夫系红山农场连队职工,入职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其连队集体户属于正规用工单位集体户,完全符合夫妻投靠集体户落户条件。 二、辖区政策执行标准不一。针对本次落户疑问,我专门咨询了哈密垦区公安局相关派出所,工作人员明确答复:配偶可正常随迁落户至集体户,无需购房。但巴里坤垦区红山派出所执行标准与之截然不同,要求必须购房方可落户,两地同属兵团辖区、同遵兵团户籍政策,却出现两种完全相悖的执行标准,我未查询到兵团、第十三师单独出台的特殊落户政策,不清楚是否存在辖区专属特殊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心中存在三点核心疑问,恳请领导逐一核实答复: 1. 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户籍落户政策,是否与自治区统一户籍管理政策存在差异?是否有正式专属文件明确规定“本场职工集体户不接收配偶投靠落户、仅可购房落户”?若有相关文件,恳请予以公示告知。 2. 在完全符合自治区夫妻投靠落户政策、配偶为在职连队职工、本人若符合文件精神依据的前提下,红山派出所户籍窗口拒绝办理集体户随迁落户,是依据专属政策规定,还是工作人员政策执行偏差、懒政不作为,刻意阻碍合规外来人员落户?且哈密垦区公安局的户籍所队为何与巴里坤垦区公安局的户籍所队在办理此项业务上工作有出入,答复不一致? 3.本人恳请领导一并明确:我是否能够享受夫妻投靠随迁落户权利,若不能落户还望告知缘由及相关文件规定及其细则。若我方符合夫妻投靠落户政策、可正常随迁落户至丈夫本场职工集体户,烦请告知完整办理流程、所需全部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本人严格遵照户籍政策依规申请落户,无任何违规诉求,仅希望获取官方标准的办理流程与材料清单,顺利完成合规落户。 我丈夫扎根红山农场履职奉献,本人此次拟随迁落户是全力支持丈夫开展工作,积极融入团场发展建设。家属随迁落户既是解决个人民生办事难题的刚需,也是响应兵团人才引进、稳定职工队伍政策的体现。当初职工招录政策宣讲中明确提及职工家属可随迁落户、第一年可享受相关补助,我本次不诉求补助事宜,仅希望依法合规解决户口随迁落户问题。 特此致信咨询,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核查辖区户籍政策执行差异问题,核实红山派出所落户执行标准的合规性,尽快给予明确答复,协助解决本人落户难题。 此致 敬礼!
回复内容
2026-06-09 18:21 红山农场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红山农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团场派出所与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师市公安局对接,依据《兵团公安局关于印发〈兵团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社区(连队)集体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师市辖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迁入配偶集体户,需在当地政府出具无房产证明,携带相关证件到团场派出所办理落户。

感谢您对"领导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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