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张三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22年2月中旬某日晚,哈密垦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李四、王五带领辅警赵六、孙七、周八到被告人张三位于第十三师某团场某小区家中处置警情,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张三拒不配合调查工作,先后用脚踢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李四和辅警周八的身体,造成民警李四右侧膝盖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李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张三有故意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希望人人都能配合警察执法、尊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执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