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其中提到,绿电直连项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新能源通过直连线路向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并作为整体与新疆电网连接,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绿电直连项目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原文如下:
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
交易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绿电直连项目参与新疆电力市场,提供规 范、优质、高效的市场交易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新疆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编制本服务指南。
第二条 绿电直连项目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服务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市场注册与注销服务、市场交易服务、交易校核服务、计量结算服务及绿证核发、划转服务。
第三条 本服务指南的绿电直连项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新能源通过直连线路向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并作为整体与新疆电网连接,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绿电直连项目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第四条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绿电直连项目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工作。
第五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 易中心)办理绿电直连项目电力市场交易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提供绿电直连项目电力市场注册、交易及结算服务。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绿电直连项目电力市场注册、交易及结算服务。
(三)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原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绿电直连项目,应当符合注册基本条件,在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应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市场注册与注销服务工作
第六条 绿电直连项目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需要满足市场注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绿电直连项目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的注册基本条件如下:
(一)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三)签订绿电直连供用电合同。
(四)取得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第八条 绿电直连项目的市场注册工作分为资料准备、注册申请、注册审核和注册生效4个环节。
第九条 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不同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均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
第十条 绿电直连项目注册时须准备以下材料及信息:
(一)企业信息
1.工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当电源与负荷为不同投资主体时,填写负荷主体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
2.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等。
3.银行开户信息:主要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等。
4.联系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地址、地理区域、邮编、联系 人姓名、手机号、办公电话、邮箱等。
5.其它信息: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信息、 股权占比情况等。
(二)项目信息
1.内部电源、负荷为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负荷侧主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包 括:项目所属地市、接入电压等级、自发自用电量占比、直连距离等字段信息。
2.内部电源、负荷为不同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负荷侧主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所属地市、接入电压等级、自发自用电量占比、直连距离,投资主体构成情况。
(三)项目内电源、负荷信息
1.电源信息
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的电源基本信息包括: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内部接入点户号(如有)、电压等级等。
2.负荷信息
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的负荷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区、 年用电量、内部接入点户号(如有)、电压等级等。
(四)需上传的附件材料
①政府核准或备案文件;
②并网调度协议;
③绿电直连供用电合同;
④取得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⑤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针对电源和负荷 属于不同投资主体需上传)。
第十一条 绿电直连项目市场注册流程及步骤如下:
①登录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入绿电直连项目模块;
②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和企业工商信息等;
③确认《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详见附件1);
④填写注册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
⑤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从电网企业营销系统自动抽取绿电直连项目与新疆电网连接点的下网用电户号、合同容量信 息与上网发电户号、合同容量的信息,并添加至新疆电力交易平 台的注册信息中;
⑥提交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 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的绿电直连项目,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册申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缺失的绿电直连项目,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三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对于审核手续生效的绿电直连项目,将其纳入经营主体交易目录。
第十四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绿电直连项目发生物理属性、技 术参数、企业重要商业信息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化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新疆 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绿电直连项目应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 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信息变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
(二)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公司股权转让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第十七条 绿电直连项目可登录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相 关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材料,发起变更流程,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变更信息完整性审查后,信息变更手续直接生效。
信息变更步骤为:
①登录新疆电力交易平台;
②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③变更信息审查;
④变更完成。
第十八条 绿电直连项目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绿电直连项目应完善资料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九条 绿电直连项目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绿电直连项目市场注销分为申请注销与强制注销。
第二十一条 绿电直连项目符合下列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市场注销:
(一)绿电直连项目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运行;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绿电直连项目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绿电直连项目的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新疆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提出市场注销的绿电直连项目需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绿电直连项目-注销模块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绿电直连项目在提交注销申请前应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确保合同处理完毕,具备市场注销条件。
第二十三条 绿电直连项目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 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绿电直连项目应提交注销申请单、注销声明(含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符合相应注销原因的佐证支撑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绿电直连项目市场注销流程:
①绿电直连项目 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销申请,上传注销申请单及注销声明 (注销申请表及注销声明两者必不可少,注销声明中含购售电合同处理完毕内容,还可增加其他支撑材料);
②新疆电力交易中 心审核并公示;
③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次月1日注销生效。
申请内容包括:
1.绿电直连项目注销申请单(详见附件2)。
2.市场注销的佐证材料。
3.注销声明应包括购售电合同处理完毕声明及相关支撑材料(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申请审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 绿电直连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启动强制退出市场流程。
(一)符合第二十一条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且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未申请市场注销的;
(二)项目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要求强制退出的;
第二十七条 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启动强制退出市场的绿电直连项目,应完成所有购售电合同处理(详见附件 4)。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绿电直连项目的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注销不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对绿电直连项目再次启动市 场注销公示流程。
第二十九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定期汇总市场注销完成的 绿电直连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报备。
第三章 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交易。
第三十一条 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整体以批发用户身份参与中长期与现货市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考虑到绿电直连项目整体在不同时段存在上网、下网两种运行状态,依据不同运行状态分别以发电企业身份、批发用户身份参与中长期与现货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规则与其他发电企业、批发用户一致。
第三十三条 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不同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中长期与现货市场交易时,对于上网状态创建“***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业务单元,对于下网状 态创建“***绿电直连项目—用电类”业务单元,用于绿电直连项目的交易申报、结算等。
第三十四条 绿电直连项目可以参与年度、月度(多月)、 月内绿色电力交易、年度、月度(多月)直接交易、合同交易等中长期交易品种。参与的交易申报要点(详见附件5)。
第三十五条 绿电直连项目的“***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 与“***绿电直连项目-用电类”两个业务单元之间不可申报交易。在同一申报标的(批次)交易中,“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 “绿电直连项目-用电类”两个业务单元不可同时申报交易。
第三十六条 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绿电直连项目整体电量存在上网情况时,可以“***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业 务单元的形式与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绿电直连项目-用电类”购电量的交易 申报限额可参照其他批发用户交易限额设置,具体限额如下:
(一)月度净合约电量限额。 月度净合约电量限额=月度最大下网电量-月度已成交合同 (交易正式出清结果)-月度已申报未出清电量-月度新能源发 电量。
绿电直连项目月度最大下网电量=历史月最大用电量乘以 调整系数K1
年度及多月交易上限为月度最大下网电量×交易周期对应的月份数。
其中:
(1)历史月最大用电量取历史12个月(从交易组织月前2 个月往前连续12个月,12月组织交易,从10月到上一年10 月)中最大月实际用电量;
(2)实际用电量不足12个月或者没有历史用电量数据的用户根据其合同容量,取理论最大用电量(接入公共电网容量×申 报标的周期对应小时数),确定为上限。自交易执行首月起运行时间达到N个月时(N取值范围为8~14),按照交易组织前2 个月往前连续N-2个历史月最大下网电量原则进行取值;
(3)K1默认取值为1.2。
(4)初期,月度新能源发电量暂按0考虑,后续根据项目 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分时段净合约电量限额。
分时段净合约电量限额=项目接入新疆电网的下网容量× 申报标的对应小时数-申报标的内已成交合同-申报标的内已申 报未出清电量。
绿电直连项目接入新疆电网的下网容量以项目供用电合同 中向电网企业填报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 “***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的交易申报限 额。电力调度机构需结合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装机容量、上网电量比例限制综合确定“***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的交易申报限额。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的交易申报限额为零;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月度累计上网交易电量限额=新能源月度总可用发电量×上网电量比例上限
第四章 交易校核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绿电直连项目中长期交易校核分为交易出清校核与电网安全校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中长期市场交易出清前,根据相应的出清限额进行出清校核,形成并发布预成交结果。
第四十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绿电直连项目交易预成交结 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新疆电网安全 校核相关原则开展校核工作,校核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校核、 绿电直连项目上网能力校核、绿电直连项目下网能力校核等。
第五章 计量结算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绿电直连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 业在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 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绿电 直连项目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 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第四十二条 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按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规则,对绿电直连项目以批发用户身份开展中长期与现货 市场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绿电直连项目分 别以“***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绿电直连项目-用电类”两种身份分别结算,按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规则中发电企 业(新能源企业)、批发用户开展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应出具结算单,所有结算事项均对应到绿电直连项目,结算单发送至绿电直连项目主体。
第四十五条 在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前,电网企业不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绿电直连项目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不予结算。
第四十六条 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对于绿电直连项目月度上网电量超出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上限的电能量收入不予结算,如国家及自治区出台最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其中:
用于结算的绿电直连项目月度上网电量=Min[绿电直连项目内发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绿电直连项目内储能充电电量-绿电直连项目内储能放电量)-绿电直连项目内用户用电量,绿电直连项目与电网连接点的计量装置的月度上网电量]。其中,Min 表示上述两者取小。
若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绿电直连项目月度上网电量为负数,在结算时按0考虑。
第四十七条 绿电直连项目内部的发电、用电、储能等主体,由绿电直连项目主体与其自行确定电量结算、电费支付等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家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第六章 绿证核发、划转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做好绿证核发和划转工作,绿电直连项目应完成其内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
(一)建档立卡。绿电直连项目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工作,于项目投运的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相关信息填写并提交审核。
(二)信息审核。绿电直连项目提交信息审核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其内部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建立绿证账户。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绿电直连项目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绿电直连项目可使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参 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查询并管理其内部可再生能源项目持有的绿证。
第五十条 绿电直连项目内部自发自用电量的绿证核发、划转的流程如下。
(一)电网企业采集绿电直连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数据,并通过系统将数据推送至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平台。
(二)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模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数据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绿电直连项目的电量数据,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的电量信息。
(四)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绿电直连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并划转至绿电直连项目内部的负荷。
(五)对于绿电直连项目内部电源、负荷为不同投资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至负荷主体,在首次划转前电源、负荷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第五十一条 绿电直连项目以“***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 业务单元参与绿电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完成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后,绿证核发、划转的流程如下。
(一)电网企业采集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数据,并通过系统将数据推送至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平台。
(二)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新疆绿证核发全覆盖应用模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数据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绿电直连项目的电量数据,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的电量信 息。
(四)对于绿电直连项目的以“***绿电直连项目-发电类” 业务单元参与绿电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根据交易信息将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至买方账户,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
第五十二条 绿电直连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核发的绿证,以及绿电交易量,均可纳入相应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统计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服务指南需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向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服务指南执行过程中,若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五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电力市场实际情况,适时对本服务指南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