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工作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城镇(含工业园区)供水管网、水务企业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商业、基建、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消防用水等,其中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学校,医院,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连队(社区)等)自本办法印发后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游泳馆、水上娱乐、人工滑雪场及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酿酒生产等用水。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发税〔2024〕9号)的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税和超计划累进税额。
用水定额: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批修订成果》(新水厅〔2024〕19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结合执行;近年投产及新建工业项目按照批复的《取水许可决定书》(含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其用水定额。
用水计划:师市水利局和住建局根据师市水资源状况,按照分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用水计划。
三、分档水价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含20%)及以上、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含40%)及以上,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基准价格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费用。各工业园区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待十三师新星市发改委调整园区工业水价后执行。
四、计费周期
以年度或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五、超定额(超计划)收入资金的使用
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对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提取百分之五十设立师市节水发展基金,上缴师市财政,主要用于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企业奖励、公共设施节水技术改造等方面;百分之五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等资金支出。
六、保障措施
师市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师市发改委(数据局)要做好定价工作;师市水利局和住建局负责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师市相关部门(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十三师新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