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5期)的公告,涉及本辖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火箭农场海纳百鲜超市经销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哈密火箭农场海纳百鲜超市经销的辣椒(抽检日期:2025年4月19日),检验项目噻虫胺不合格,实测值0.37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批次辣椒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19日购进,共购进辣椒共6.7kg(其中3.65kg被抽检),供货商为伊州区丰盛市场龙龙蔬菜批发部。销售该批次辣椒的违法所得为65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哈密火箭农场海纳百鲜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火箭农场海纳百鲜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新星市梓豪果蔬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梓豪果蔬超市经营的生姜(抽检日期:2025年4月18日),检验项目噻虫胺不合格,实测值为0.35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批次生姜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购进,共购进生姜共10kg(其中6.4kg被抽检),供货商为哈密市伊州区小孬果蔬批发店。销售该批次生姜的违法所得为142.2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星市梓豪果蔬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星市梓豪果蔬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