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期),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新星市栗色果蔬超市经营的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兵团市场监管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星市栗色果蔬超市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XZJC250509-GFD6777),报告载明上述姜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69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栗色果蔬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栗色果蔬超市采购该批次不合格姜共10kg,涉案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经营的姜中农药残留(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姜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姜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姜是从哈密市东疆春市场伊州区刘洪昌蔬菜批发摊购进,因伊州区刘洪昌蔬菜批发摊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