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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5年第13期)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2期)的公告,涉及本辖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星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波尔多小镇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0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波尔多小镇店经销的甜椒(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5-04-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5月19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2025B-J-SP03582),报告显示: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波尔多小镇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马超市波尔多小镇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4kg,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甜椒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单和农残检测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购进甜椒后自行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不知道所采购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全面排查经营的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甜椒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小陈蔬菜配送店购进,因哈密市伊州区小陈蔬菜配送店不属于本局管辖,经领导审批,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新星市水果七号水果经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1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水果七号水果经营店经销的香蕉(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5-04-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19日,本局收到了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B-J-SP03632),报告中: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28,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水果七号水果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水果七号水果经营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kg,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香蕉不合格项目属于种植环节造成,非主观故意,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合法来源,至本案调查终结未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能够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条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属于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已全面排查经营的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香蕉是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俊丽果业批发部购进,因伊州区东疆春市场俊丽果业批发部不属于本局管辖,经领导审批,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十三师市监案移〔2025〕20)。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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