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3期)的公告,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新星市小丽蔬菜批发配送店经营的上海青),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4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小丽蔬菜批发配送店经营的上海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2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3771),报告载明:“食品名称:上海青(普通白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小丽蔬菜批发配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小丽蔬菜批发配送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5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4kg,剩余上海青已全部销售完毕,在购进涉案上海青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票据和上海青的产地证明、农残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态度端正,积极整改,涉案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3.15元;2.罚款1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上海青的过程中未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且上述行为已改正。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