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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5年第15期)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3期、第4期、第5期),涉及本辖区5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黄田农场天添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5日,本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哈密黄田农场天添蔬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甜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5月2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3829),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3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黄田农场天添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哈密黄田农场天添蔬菜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甜椒8.5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31kg,剩余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能提供涉案甜椒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甜椒食品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甜椒食品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兼顾十三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甜椒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甜椒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甜椒是从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丽蔬菜批发部购进,本局已对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丽蔬菜批发部立案处理。

二、哈密市艺子努尔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4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哈密市艺子努尔配送中心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甜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5月2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37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市艺子努尔配送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哈密市艺子努尔配送中心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甜椒38.3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35kg,剩余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能提供涉案甜椒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甜椒食品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甜椒食品快速抽检结果公示单,履行了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兼顾十三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甜椒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甜椒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甜椒是从新星市小丽蔬菜批发配送店购进,本局已对新星市小丽蔬菜批发配送店立案处理。

三、新星市梁成立蔬菜批发总汇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8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梁成立蔬菜批发总汇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葱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19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51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梁成立蔬菜批发总汇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梁成立蔬菜批发总汇采购该批次不合格葱67.6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23kg,剩余葱已全部销售完毕,能提供涉案葱的进货票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食品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兼顾十三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葱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葱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甜椒是从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丽蔬菜批发部购进,本局已对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丽蔬菜批发部立案处理。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一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本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学校的餐具(自行消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1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4660)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一学校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一学校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违法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自行消毒)经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且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餐具未充分冲洗干净,抽检不合格,另查明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属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一学校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要求清洗餐饮具人员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各流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二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二幼儿园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第二幼儿园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学校食堂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经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餐具未充分冲洗干净,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员工进行要求,要求清洗餐饮具人员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各流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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