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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5年第18期)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4期,第5期),涉及本辖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果源惠果品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18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哈密市伊州区果源惠果品批发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613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5183),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果源惠果品批发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哈密市伊州区果源惠果品批发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20千克,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35千克,剩余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履行了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兼顾十三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涉案香蕉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香蕉是从伊州区东疆春黎山果业批发部购进,相关违法线索已经移交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新星市菜园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18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菜园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619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5B-J-SP05185),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菜园蔬菜批发配送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菜园蔬菜批发配送中心采购该批次不合格姜50千克,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26千克,剩余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提供涉案姜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及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履行了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兼顾十三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姜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涉案姜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姜是从伊州区卢广建蔬菜批发摊购进,相关违法线索已经移交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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